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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條例 - Coggle Diagram
警察勤務條例
勤務機構
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警勤區依下列規定劃分: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村里劃設一警勤區;村里過大者,得將一村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及未來發展趨勢等情形,適當調整之。
刑事、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警察分駐所、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警察局於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
總則
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依本條例行之。
應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中心
依據警察法第三條
勤務方式
勤務時間
勤務規劃
勤前教育
勤務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