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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 Coggle Diagram
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內容的管制
標的可能
標的的內容自始客觀不能無效
標的合法
任意規定
強行規定
強制規定
禁止規定
取締規定
效力規定
標的之確定
行為成立時可確定
成立時不可確定但事後可確定(可得確定)
標的違反公序良俗
健全的意思表示
單獨虛偽表示
原則上有效
當事人知情:無效
虛偽的意思表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原則上無效
第三人可主張有效或無效
詐害債權行為:有真意願受拘束(只能撤銷)
隱藏行為
隱藏其他法律行為適用該項規定
借名登記契約
無違反規定即有效
內部效力
適用委任契約
請求權自契約終止生效
外部效力
有權處分說
無權處分說
信託行為
擔保信託
管理信託
積極信託
消極信託
意思表示錯誤
錯誤的類型
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誤認表示行為的客觀意義
不構成締約內容不得撤銷
構成締約內容得撤銷
表示行為錯誤
表意人若知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
動機錯誤
單方動機錯誤
自行承擔風險(不得撤銷)
雙方動機錯誤
雙方不知發生的錯誤卻成為締約之基礎
依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資格和物之錯誤
物:品質、外觀、價值 人:身分、年齡、職業
撤銷的要件
非單純動機錯誤
表意人無過失
交易上重要
撤銷權的排除
自意思表示後一年可行使撤銷權
相對人願意履約則撤銷權消滅
自甘冒險不得撤銷
撤銷後的法律效果
經撤銷者自始無效
撤銷前仍有效
立法政策與意思表示的解釋
立法政策
我國:趨向意思主義(無過失可撤銷)
德國:意思主義(都可撤銷)
DCFR:表示主義(相對人知情可撤銷)
解釋先行於撤銷
誤載無害真意原則(隱藏的合意)
當事人的真意優先文句
契約成立不生錯誤撤銷問題
隱藏不合意
無意思與表示不一致但偶然的與相對人意思表示不一致
契約不成立不生錯誤撤銷問題
詐欺與脅迫
詐欺
故意以不實的表示使表意人誤認其意思表示
第三人所為時需相對人知情才可撤銷
發現後一年內為之或意思表示十年內為之
脅迫
需有脅迫行為
不法性
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概說
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可撤銷
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的保護
代理行為不力未成年無效
例外:在價額限度內承擔債務有效
無意思能力的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無效(行為當時無意識)
法律行為無效
純獲法律上的利益能無效
有代理權無能力補充權
有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限制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允許處分財產
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財產處分有效
允許獨立營業
經法定代理人允許關於其營業均有效
不勝任時可撤銷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允許範圍
概括的允許:無效
包括的允許:有效
不必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純獲法律上利益
中性行為
日常生活所必需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之行為
單獨行為:無效
契約行為:效力未定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有效
催告:一個月內向法定代理人為之 無回應視為拒絕承認
限制原因消滅:有效
強制有效的法律行為:使用詐術使人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