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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勤務執法界線 - Coggle Diagram
警察勤務執法界線
直接原因原則(P職法3-3)
直接原因-社會公共安寧秩序被危害之虞
:red_cross: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手段
:red_cross:不能對危害發生之間接原因行使職權
目的原則(P職法3-2)
職權已達目的,終止執行
無法達成,終止執行
依職權/義務人/利害關係人申請,終止執行
公共原則
私生活不可侵犯 :forbidden:
私人住所不可侵犯:forbidden:
不干涉民事法律 :forbidden:
責任原則
警察職權對象
秩序違反責任
合乎程序原則
依法行政(行政行為受法律原則拘束)
裁量權原則(不得逾越法定裁量,且應符授權規定)
法律明確
有利&不利注意原則(應當事人調查所有事實EX社福、稅率)
平等原則
誠實信賴原則(保障人民對P正當合理信賴)
比例原則
適當性 :red_flag:"手段"與目的有關,合法且適當→合目的性原則
均衡性 :checkered_flag:狹義比例原則。手段"不得逾越"達成目的利益失衡→禁止過當原則/狹義比例原則
必要性 :black_flag:選擇對個人/公眾"侵害最小"的方法→最小侵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