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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妨害自由/177, 302 私行拘禁罪, 305恐嚇個人罪, 296使人為奴隸罪, 307非法搜索罪, 306侵入住居罪, 240例子,…
第四章 妨害自由/177
第六節 誘拐未成年人罪 238
第 240 條
I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III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I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IV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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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3 條
I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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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私行拘禁罪 203
302
I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III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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