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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遺棄與肇事逃逸/77, 遺棄罪, 肇事逃逸罪 - Coggle Diagram
第二章 遺棄與肇事逃逸/77
第一節 遺棄罪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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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4 條
I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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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肇事逃逸罪 101
第 185-4 條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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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棄罪
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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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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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危險犯
理由:
1.抽象犯具有普遍危險,難以說明遺棄行為與生命或身體的典型危險關係,應由由法官事後個案判斷
2.抽象犯易曲解成違反扶養義務的犯罪,本罪應是有生存上危險才有扶助需求
3.危險為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建議修法指出具體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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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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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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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結構
1.構成要件
1.1.客觀構成要件
1.1.1.無自救力之人
1.1.2.一般人的遺棄行為(293I)
1.1.3.對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遺棄,或不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294I)
1.1.4.生命危險(有爭議)
1.2.主觀構成要件
2.違法性
3.罪責
4.法定不罰事由(294-1)
5.結果加重犯(293II,29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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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
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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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證結構
1.構成要件
1.1.客觀構成要件
1.1.1.行為主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之人
1.1.2.行為情狀:致人傷害/重傷/死亡
1.1.3.基本行為:致人傷害而逃逸
1.1.4.加重行為:致人重傷/死亡而逃逸
2.違法性
3.罪責
4.無過失引發事故,減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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