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房屋 (房屋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 共有土地, 申報期限, 公益出租人 - Coggle Diagram
房屋
房屋稅
2課徵時機
每年五月1日~31日
屋=五
申請時間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3納稅義務人
典權人
設定典權,向該典權人徵收之
共有人(共有房屋)
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
不為推定者
向
現住人或使用人
徵收之
使用權人
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符合實質課稅)
所有人、使用權人、典權人
住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
現住人或管理人
徵收之。如數於出租,向承租人負責代繳,扣抵房租
起造人
未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且所有人不明者
向
使用執照
上所載之 起造人 徵收之
無使用執照者,向
建造執照
所載之起造人徵收之
無建造執照者,向
現住人或管理人
房屋所有權人
房屋稅以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受託人
信託財產為房屋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
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受託人有兩者以上者,準用共有房屋之納稅規定
1課徵標的
土地上各種建築物及有關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
增加該房屋價值之建築物
土地上各種建築物:
5稅率
住家用房屋
出租申報租賃所得
達所得稅法規定之
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
or
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
,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1.5,最高不得高過百分之2.4
起造人
持有使用執照
所載用途為住家用
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起
2年內出售者
,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2,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6
供自住、
公益出租人
or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
房屋現值百分之1.2
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於
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
,供自住,且
房屋現值於一定金額以下者
,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1
其他住家用房屋
,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2,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4.8
自住房屋要件
戶籍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居住
使用
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3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5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房屋現值百分之1.5最高不得高過百分之2.5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
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
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
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全國歸戶
4稅基
房屋現值(中古屋總價
6免徵
私有房屋
業經立案之
私有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
,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業經立案之
私立慈善救濟事業
,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
直接供辦理事業
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無償供
政府機關公用或軍用
之房屋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
占整棟面積五成以上
必須修復使能使用之房屋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
,屬自然人持有者,全國
合計以三戶為限
。
公有房屋
軍事機關部隊之
辦公房屋及其官兵宿舍
監獄看守所
及其
辦公房屋暨員工宿舍
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
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
公立學校、醫院之校舍、院舍
名勝古蹟及紀念先賢先烈之祀廟
7減免徵收
私有房屋
政府平價配售之
平民住宅
合法登記之工廠
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廠
經主關機關證明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
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及五成
之房屋
住家用房屋房屋現值十萬元以下且全國歸戶三戶以內➕自然人持有
房地合一所得稅
4稅基
房地交易所得餘額
成交-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5稅率
A境內(本國人)
A居住之個人
逾兩年,未逾五年
35%
逾五年,未逾十年
20%
兩年內
45%
逾十年
15%
B營利事業
兩年內
45%
逾兩年,未逾五年
35%
逾五年
20%
B非境內(外國人)
居住之個人
兩年內
45%
逾兩年
35%
營利事業
兩年內
45%
逾兩年
35%
2課稅時機
交易(無獲取利益則免
3納稅義務人
賣方
1課徵標的
地上權房屋
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農地可興建農舍的)
房屋及其坐落土地
房屋
預售屋
6優惠稅率
自住房地
交易所得400萬以下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超過400萬元部分,稅率10%
要件
2產權限制
該房地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所有者為限,且持有該房、地
連續滿6年
3面積限制
無
1戶籍限制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於出售前,在該屋
設有戶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
4使用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
出售前6年內
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次數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於
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
本款規定(即六年得使用一次)
農地(免徵)
增值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
徵收(免徵)
房地合一所得稅
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增值稅
房地合一所得稅
7重購退稅
3面積限制
無限制
4使用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重購後5年內房地
改做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
時,應
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2產權限制
建築改良物為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所有
5順序限制
先售後購
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or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
先購後售
或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
1戶籍限制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
設有戶籍且實際居住
按重購價額佔出售價額比率退還數額
共有土地
公同共有
以管理人或管理機關為納稅義務人
分別共有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申報期限
繳納稅款時機
完成移轉登記後
完成移轉登記日起30日內申報(非辦理登記要件)
公益出租人
指
住宅所有權人
或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
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納稅義務人
,將住宅
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
或出租予
社會福利團體
轉租於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地價稅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
所得稅
公益出租人
將住宅出租予
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
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
出租期間所獲租金收
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房屋稅
按照自住稅率百分之1.2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