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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公務員, :pencil2:比較, 懲處 (種類) - Coggle Diagram
公務員
公務員懲戒法
種類
1、撤職
1年-5年
2年不晉敘
追究時效:無限期
2、休職
追究時效:【10年】
6月-3年
2年不晉敘
4、減俸
10%-20%
6月-3年
1年不晉敘
6、申誡
1次或2次
1年不晉敘
追究時效【5年】
3、降級
1級或2級
2年不晉敘
5、記過
7、免職
8、罰款
9、剝奪或減少退休金
適用
退休、離職
文職(政務官)、武職
公營有給人員
公校兼行政職
追究時效
【10年】
休職
【5年】
降、減、記、申、罰、少金
未規定
免、剝奪退休金、撤
停職
當然停職
通緝、羈押
褫奪公權
徒刑執行
先行停職
情節重大
發動
10職等以上
【監察院】
9職等以下
【懲戒法院】
併罰
懲戒+刑罰
懲戒+行政罰
發動原因
違法執行職務,非執行職務違法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救濟
復審
(相當訴願)
達到次日起【30日內】
經【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
行政訴訟
決定書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
例外再審議
保障對象
適用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給專任
:<3:準用
83年前已進用公校職員
私校改公校、留用人員
公營依法任用人員
依法派用、聘用、僱用
實務訓練
管理措施
申訴
處置次日起【30日內】
向【服務機關】
再申訴
函復次日起【30日內】
向【保訓會】
離職
應書面
收受次日起【30日內】准駁
財產請求權
【10年】
慰問金
涉訟
【2年】
加班費
墊支費
公務員
定義
【公務人員保障法】
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
依法任用、有給專任、公立
【公營】準用、【實務訓練】準用
【公務員服務法】
受有俸給,文職、武職、公營事業
【國賠法】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人員懲戒法】
有俸給、文職、武職、公營事業
:warning:政務官
任命
依憲法
總統任命
行政院長
總統任命,立法院同意
司法院長
大法官
:warning:審計長
行政院長提名,總統任命
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
依其他法
比照特派
比照簡任12職等
直轄市長、副市長
懲戒
:warning:撤、減、申
免、罰、金
隨選舉成敗進退
ex:政務委員、行政院各部部長、各部政務次長
:red_cross:大法官 :red_cross:
:red_cross:地方民選首長 :red_cross:
:red_cross:地方官 :red_cross:
:warning:事務官
懲戒
撤、休、降、減、記、申
免、罰、金
:pencil2:比較
【免職】
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要件
年終考績、另予考績丁等
專案一次兩大過
對象
任用
有再任可能
免除職務
依據
公務人員懲戒法
對象
任用
政務人員
懲處
種類
1、免職
2、記過
3、記大過
4、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