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依據就業保險法§12-4辦理 - Coggle Diagram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依據就業保險法§12-4辦理
景氣減班休息,僱用安定措施諮詢會議
15~21人,任期三年,任一性別不得低於1/3
雇用安定措施辦理期間最長12個月
1.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國發會)
2.各行業發展情形就業狀況(行業主管機關)
3.實施減班休息事業單位數量及人數(勞資方代表)
4.失業率(主計處)
5.資遣通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
6.其他辦理雇用安定措施之資料
薪資補貼:
1.減班休息達30日以上,依規定辦理。
2.現職就保年資達三個月以上。
3.全時勞工,故固定工作日或時間之部份工時勞工。
4.非請領薪資補貼之代表人負責人合夥董事或監察。
5.僱用安定措施啟動前以受僱現職,且領取薪資補貼前受雇一個月以上者不受就保三個月年資限制。(職業工會考量)
薪資補貼
減班前1~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實際協調薪資差額X50%發給,未滿三個月以實際平均月投保計算。
最高45800-28,590
50%=8605元
【發給】
20日以上未滿30日,發給一個月
10日以上,未滿20日,發給半個月
領取薪資補貼合併領取期間以24個月為限,公告辦理期間中斷者,領取期間重新計算。
【申請】
勞工申請薪資補貼,實施減班休息每滿30日之次日起90日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雇主可以代勞工提出申請*
【變更】
勞雇雙方另約定至變更減班休息期間,應7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超過65歲或已領取老年給付者,經雇主投保職災保險得辦理薪資補貼
僱用獎勵措施
1.年滿45歲~64歲失業者
2.身心障礙者
3.長期失業者
4.獨立負擔家計者
5.原住民
6.低/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
7.更生人
8.家暴/性侵被害人
9.二度就業婦女
10.其他
以上特定對象失業30日以上,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薦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非上述族群,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薦就業者,得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
不定期或一年以上定期勞動契約,僱用獎助推薦卡特定對象,連續滿30日,發給僱用獎助。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雇主得申請。
獎助推介卡
【發給標準】
合併領取僱用獎助&其他就業促進補助津貼,最長12個月為限。
45~65歲、身障、長期失業者
月薪】每月1萬3千
部分工時】70元/1H,每月最高上限1萬3
獨自負擔家計、原住民、中低收入、
更生人、家暴性侵、2度就業婦女與其他
月薪】每月1萬1千
部分工時】60元/1H,每月最高上限1萬1
連續失業3個月以上
月薪】每月9千元
部分工時】50元/1H,每月最高上限9千
同一勞工同一時期受僱於2位以上雇主,各雇主均得提出申請,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部分工時之最高70元上限。
【補助求職用交通費】
1.推介工作地與居所距離30公里以上
2.低收、中低收
每人補助500,上限1250核實發給
就業保險促進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兩項交通補助費,合併以4次為限
領取求職交通費,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繳回回復卡,逾期則當年度不再發給。
【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下列條件符合
1.失業連續3個月以上or非自願性離職
3.就業地點與居住地30公里以上
3.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事實/搬遷後有居住事實(就業地點與搬遷新地址距離30公里以內)/因就業有租屋需求且有居住事實且出屋處30公里以內
4.連續30日受僱同一僱主
滿30日之日起90日內,得申請
【補助標準】最長12個月,逾20日以月計算
30~50公里,每月1千
50~70,每月2千
70以上,每月3千
【搬遷補助金】
搬運、寄送家具生或所需用品之合理必要費用,不包含人工費及包裝材料費
最高3萬元,總額核實發給
【租屋補助金】
受僱且租屋之日起90日內,得申請租屋補助。每滿三個月之日起90日內,申請之。
1.契約所列總額之60%發給,每月最高5千,最長12個月
2.租屋與異地交通補助得互相變更請領,合併領取12個月上限
【推介臨時工作】
1.求職登記日起14日未能推介就業
2.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60%or工作地點距離居住處30公里以上
3.7日內回覆推介卡,期限內回覆者應徵當日給予4或8小時求職假,每周8小時為限,請假時津貼照給。
用人單位應為失業勞工申請臨時工作津貼,並投保勞健保/職災保險
,並應代為轉發臨時工作津貼,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
每小時基本工資發給,單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最長6個月,合併計算最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