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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傷害身體/121, 278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 傷害致死罪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致重傷者..., 普通傷害
277…
第三章 傷害身體/121
第三節 重傷罪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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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IV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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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妨害未成年人發育罪 171
第 286 條
I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IV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V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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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82 條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因而致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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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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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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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理由:傷害結果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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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既遂判斷:
- 傷害部位對身體的重要性
- 傷害的嚴重程度3.具長期性而在相當時間內無法醫療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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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害
277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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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法益與體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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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傷害+加重結果
278重傷+加重結果
279減輕(義憤犯)
280加重(直系尊親屬)
281加重:傷害故意?
282重傷 減輕(受囑託得承諾):傷害要處罰?重傷未遂要處罰?
282使之自傷為獨立不法要件,不是傷害
284過失
287:277,281,284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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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
醫療行為是否屬於傷害身體或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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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治療失敗引發死亡是否論以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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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
- 從醫生對於帶有生命危險的治療是否違反注意標準,非從對病人的說明義務來判斷。
2.說明義務包含生命身體的安全說明,未履行構成注意義務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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