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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礎構造 41, 國家追訴原則, 調查原則/澄清義務, 基本原則,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控訴原則, 法定原則 -…
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礎構造 41
貳、控訴原則 50
肆、調查原則/澄清義務 59
參、法定原則 54
伍、附論:「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77
壹、國家追訴原則 44
國家追訴原則
刑事訴訟啟動方式
國家本於職權追訴與處罰228
原因:國家思想興起、犯罪預防制裁屬於公共利益
意義
國家有權力及義務實現具體刑罰權
理由:追訴犯罪具有公共利益
追訴:檢警機關偵查到法院判決之間的所有活動
比較:私人追訴主義
被害人追訴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並無不同
刑事訴訟不被認為有公共利益
公眾追訴
欠缺急公好義者,公眾追訴無法正常運作
限制
告訴乃論
告訴成為國家追訴犯罪的訴訟要件
無告訴檢察官依然可依職權作為,但須告訴始能起訴
以被害人利益來限制國家追訴權利
告訴乃論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點
(1)輕微犯罪公益有限,(2)保留不使犯罪曝光的利益,容許被害人權衡
(1)侵入住宅306 308 、毀謗侮辱309 310 314
(2)親屬間竊盜324、侵占335 338、詐欺背信339 343
1999以前強姦屬告訴乃論
國家追訴與否取決行為人對被害人影響的實力大小
現行告訴乃論原則:重大犯罪不採告訴乃論
自訴案件
自訴制度目的不在否定國家追訴權,而在防範檢察官濫權
調查原則/澄清義務
調查範圍
163-2I 不必要駁回
關聯性
163-2II(2)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檢驗該項證據可否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偽
例子:目擊證人
不具關連性證據
殺人與被告是被害人保險受益人、強制性交與被告的感情史
必要性
163-2II(3)(4)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目的:迅速與訴訟經濟
毋庸舉證情形:
157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
158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例子:颱風來襲
可能性
163-2II(1)不能調查者。
無法調查或難以調查
例子:證人死亡、證人移民
主動調查調查範圍適用三基準
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是判斷標準?
不是
1.發現真實之目的包含公平正義維護
2.法官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法律效果
379(10)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法院應以強制手段促成證人被告對質,合乎公平審判的要求
法院對被告的訴訟照料義務
441判決確定後得提起非常上訴
特色
法院於控訴原則範圍內負有澄清義務
當事人不聲明調查不拘束法院,法院仍得主動傳喚證人
當事人不得自由處分訴訟標的,法院不以被告自白作出有罪判決
發動時機
被動調查
依聲請而發動
163I前、163IV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
告訴人
主動調查
依職權發動
163II
163III應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目的:加強檢辯角色
法規
163II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基本原則
當事人對等
當事人
兩造
被告+辯護人
檢方/自訴人
機會對等
都有上訴機會344I
都有抗告機會403I
地位對等
武器對等原則
檢察官:熟悉法律之人
被告:可以請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
辯護人:增強被告法律能力
輔佐人:增強被告事實能力
成年後可以請家長當輔佐人
代理人:本人可以不到場。若法院認為有不清楚的地方,得命本人到場
審級制度
第三審:法律審
原則上不開庭,單純看卷
有必要會開庭,如:社會矚目案件
發現有錯,最高發回高院更審
輕案不得三審
使被告有折服的機會
不告不理原則
「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
民事訴訟與當事人主義
當事人進行原則
仍由審判長負責訴訟指揮
法官被動聽審
當事人決定法院應審理何項法律爭端
法院受當事人聲明拘束
民訴388
當事人決定何項事實需要證明
當事人自認事項為毋庸舉證情形
民訴279
當事人處分原則
當事人可自由處分訴訟標的
由私人擔任原告開啟訴訟
民訴244
當事人對訴訟標的的捨棄或認諾,法院受其拘束
民訴384
當事人懈怠原則
一造無故不到庭,法院得為判決
綜合評析
訴訟法是實現實體法的法典
民法私法自治
民事訴訟容許私事私了
民事程序人事程序:婚姻、監護宣告等
涉及公共利益,依調查原則為主
刑法發現真實具公共利益
國家公事公辦
避免程序結果單單取決於當事人地位
審方:163II 負有客觀性義務與澄清義務
檢方:2 負有客觀性義務
344IV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辯方:95I(2)緘默權、不自證己罪原則
33 閱卷權、聽審原則
採行當事人主義的刑事訴訟
認罪協商及有罪答辯
只要被告自白有罪,原則上無約調查證據即可達成有罪結果
英美法系、日本法系
刑事訴訟與職權主義
法院調查原則
法官有效率掌控程序
法院為發現真實之目的,在關聯性、必要性、可能性的範圍之內,具有澄清義務。
在控訴原則下,
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拘束,訴訟標的不得由當事人任意處分。
國家追訴原則
追訴機關知有犯罪嫌疑時啟動偵查程序
起訴處分為追訴機關本於職權開啟
控訴原則
國家追訴模式:控訴原則(彈劾主義)
三面關係
法官、檢察官各司其職,法官就檢察官起訴範圍判決
缺點:偵查程序留有糾問制度色彩,且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確定力
無論當事人主義或職權主義都是控訴原則的產物
檢察官到庭為控訴原則要求
比較:糾問主義
兩面關係
法官包辦自始至終的刑事程序(偵查、逮捕、查證、判決)
缺點:法官權力大,無法公正客觀審判。欠缺被告防禦權
優點:法官掌握節奏,增加審判效率
法定原則
法定原則
檢察官具依法起訴或不起訴之義務
法規
251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法定義務
252應為不起訴處分情形
特色
符合平等原則:避免行政干預影響公平性
刑法125 檢察官若濫權處罰重
便宜原則
檢察官在合目的考量下對案件宜否起訴具裁量權
法規
253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254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253-1~253-3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特色
符合刑罰預防目的
有助於微罪除罪化
376輕微案件
符合比例原則、訴訟經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