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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考古, 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地法34-1第一項到第三項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其基地共有人指.…
土地登記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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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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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乙兩人各自所有A、B地為相互比鄰,因甲申請建造執造發生與乙土地之地界線界址糾紛,甲向登記機關申請鑑界複丈,於登記機關受理後應如何辦理?乙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應如何為救濟?依照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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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將其土地設定抵押權予乙,登記機關因為遺漏抵押權登記之記載,丙成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不久後登記機關發現錯誤,逕自塗銷更正丙為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丙援引"公信力"而認為登記機關不得塗銷其第一順位抵押權,對此登記機關是否適法?丙之主張有無理由?以土法及土登規則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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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登記規則第7條所謂"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塗銷登記意涵;土地登記規則地13條"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上述兩者所稱之法律另有規定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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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權人甲擁有土地及建物,法院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土地及建物查封登記,但於辦理時發現,該土地所有權已經移轉至給乙,問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又,該土地上之建物,尚未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理?
4️⃣區分所有建物於102年11月1日完工且領有使用執照,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在提出何種證件下,無須申請建物測量?此證件應記名之事項?又,該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應如何界定?及該共有部分應如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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