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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不作為犯/461,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論證 15I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
第八章 不作為犯/461
第一節 不作為犯概說 464
第二節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的論證 474
第三節 保證人地位 494
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論證
15I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15II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行為
不作為必須是人類意思支配的舉止
誤把不足以排除結果的作為當成必要而為之,在構成要件否認故意
客觀構成要件
1.犯罪結果發生:構成要件的實現
2.能防止而不防止
行為人物理上有實現可能而具作為能力
當行為人有能力請求有能力之人救助,有防止結果發生可能性
例子:不會游泳找救生員
原因自由不作為:行為人以可歸責方式,剝奪自己履行所需行為能力,成立不作為犯
例子:獨留幼兒在家餓死
3.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因果關係
假設行為人作為,具體結果幾近確定不發生
肯定不作為是結果的原因
客觀歸責
行為人對於既存風險違反義務地未予以排除,使風險在結果中實現
義務違反關聯性的客觀歸責
假設行為人履行救助義務,抽象結果幾近確定不發生
義務違反關聯性:不法結果須出於行為人所違反的作為義務
欠缺客觀歸責例子
火災不將幼兒拋給壯漢
無法幾近確定拋下幼兒能救活她
不作為欠缺客觀歸責
車禍未救治
無法幾近確定救治能救活她
不作為欠缺客觀歸責
例子:A放任其狗去咬B,B送醫途中車禍死
假設A管好自己的狗,B死亡結果幾近確定不發生
肯定因果關係
B送醫途中車禍係偏離常軌的意外
不具客觀歸責
4.行為人居保證人地位
不純正不作為犯為純正身分犯
5.不作為必須與作為等價
詐欺不作為需與詐術作為在法律評價相當
主觀構成要件
故意與意圖
故意:未必故意
意圖:339獲利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排除故意
例子:不知自己居保證人地位、
不知自己物理上有能力施救
違法性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阻卻違法性
例子:小偷遇看門狗撲向他,屋主不作為(正當防衛)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義務衝突
數個同位階作為義務,行為人有選擇自由,剩下不作為不違法
例子:救生員遇到AB同時溺水,只能就其中之一
不同位階作為義務,行為人只有履行高階義務才能阻卻違法
例子:AB溺水,B識水性佳,A的危險高於B
救A:阻卻違法
救B:不救B的不作為具有違法性,考慮免除罪責
位階判斷:利益衡量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保全不負義務保護的利益,違背義務的行為人
例子:A的妻子B與情人C溺水
救C:不救B的不作為具有違法性,考慮免除罪責
罪責
不法意識
作為犯:對法律禁止有所認識
不作為犯:對應為特定行為的法律誡命有所認識
欠缺不法意識
作為犯:禁止錯誤
不作為犯:誡命錯誤
錯誤可否避免
不可避免:阻卻罪責
比較
不知自己有保證人地位:阻卻故意
不知自己有保證人義務或誤認不作為是法律允許:阻卻罪責
例子:A知道自己受託照顧B的事實,知道自己有保證人地位。誤認非近親無救援義務,不知有保證人義務。若A不作為為不可避免誡命錯誤,阻卻罪責。
未遂
未遂開始的認定
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客體已處於即將發生危險時,錯失第一個排除危險的救助機會,即進入著手實行不作為的未遂階段
現實危險形況出現:嬰兒飢餓
行為人捨棄其後介入可能性:保母離家出走
中止未遂與不能未遂
中止未遂
法律要求:積極防止結果發生
無成立未了未遂空間
不作為無法產生既遂,必須透過作為達到法益侵害時
有成立未了未遂空間,己意中止仍可成立中止未遂
例子:士官不救失足溺水兵,溺水兵自己爬上船。
不能未遂
例子:失足溺水兵落水時,已死亡。士官不作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士官不作為具有危險性,非26不罰,25。
犯罪參與
不具保證人地位者參與他人的不作為犯罪
保證人地位是創設不作為犯可罰性的身分要素,不具保證人地位不成立不作為犯
可成立共犯
保證人以不作為參與他人的作為犯罪
例子:A的情人B去毒殺A的妻子C
A是271不作為犯還是271幫助犯
B有犯罪支配,A無,A成立共犯
判斷A是否有犯罪支配
A有正犯意願為正犯
A具保證人地位為正犯 :star:
A有保護者保證為正犯(監督者保證成立共犯)
師:
1.本題是判斷A是否該當客觀構成要件的主體,排除第三說的主觀判斷方式。
2.因為不作為犯是對因果歷程的放任進行,無犯罪支配可言,排除第一二說
3.不論自然力或人力介入,保證人防止義務並無不同,採第四說
不作為犯概說
不純正不作為犯
以不作為方式該當作為犯構成要件
依照共通要件刑法第15條使不純正不作為犯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15條:行為人有義務防止結果發生
作為與不作為區分
多重意涵舉止
作為不作為同時發生
法律責難重點優先評價作為
作為不作為性質差異
過失作為+故意不作為
例子:過失撞傷騎士,故意不送醫
不作為具有評價優先性
作為不作為先後發生
作為排除不作為
例子:殺人不救案
如何區分
非物理動靜,作為不作為是法律評價問題
甲:製造風險是作為,放任風險是不作為
乙:積極投入因果歷程是作為,面對已啟動的因果歷程,有義務人採取不介入的態度,為不作為
中斷行為
中斷他人救助
作為
例子:A用繩子救井裡的B,C砍斷繩子,C行為評價成作為犯
妨礙被害人自助
作為
例子:醫生誤導病人延誤就醫,醫生行為評價成作為犯
中斷自己救助
使被害人事實上取得救助機會
作為
被害人事實上未取得救助機會
德國通說、許
不作為
行為人未惡化被害人地位,非實施作為
德國少數說
作為
中斷醫療
作為,得承諾阻卻違法
欠缺疾病關聯性,為受囑託殺人275
提供致命藥物,幫助自殺275
純正不作為犯
只有以不作為方式才能實現構成要件
例如:149 聚眾不解散,行為人的作為義務為解散。306侵入住居
不作為犯的處罰係以行為人在法律上有作為義務為前提
保證人地位
保護者保證
緊密共同體關係
意思:團體的組成是為了成員彼此互助關係
生活共同體
非婚姻關係之同居、具親屬關係之同居、經濟考量之同居
危險共同體
彼此默示允諾會在發生緊急情況時提供保護
登山探險隊
吸毒團體、幫派團體不在範圍內
自願承擔或協助義務
意思:出於自由意願締結的契約
重點在於行為人是否"事實上承受保護義務"或是行為人透過"應允"創造他人的合理信任
救生員、醫生、保母、登山領隊
公務員與法人機關
具有義務的公務員不可縱容人民排放汙染
警察可能觸犯無故不追訴罪
警察不得任意下屬違法逮捕
老師對學生有免受身體傷害、性侵害的保護義務
監所管理員對受刑人有免受身體傷害、性侵害的保護義務
自然的家庭緊密關係
父母對成年子女是否存在保證人地位
成年子女對父母是否具保證人地位
依照直系血親相互負扶養義務觀點,肯定兩者間均有保護義務
刑法294條將扶助、養育與保護並列,肯定兩者間均有保護義務
但反目離家,無法信賴對方在危急時提供救助,無保證人地位
具手足關係的旁系血親有同居即有保證人地位,有保護義務
婚姻關係保證人地位,有保護義務
但已持續分居甚至尋覓他人時
,無法信賴對方在危急時提供救助,無保證人地位
範圍:家庭核心成員
監督者保證
危險前行為
15II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客觀義務違反的問題
出於故意過失的前行為
過失
行為人為客觀注意義務的過失行為,不論主觀對危險是否預見,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故意
行為人故意危險行為,應要求其排除該行為帶來的危險,負保護義務
當僅對作為進行評價足以涵蓋其後的不作為時,可排除不作為犯。評價不足涵蓋不作為時,討論不作為犯。
例子:A打B,B落水。A對B傷害行為構成A保證人地位,A對B落水不救可能成立殺人不作為犯。
阻卻違法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侵害者因防衛陷入危險,合法防衛者不負避免發生實害的義務。
但防衛性具連續性危險,當現在不法結束,行為人無防衛權,有義務中斷該狀態。
例子:將小偷關到籠子裡
緊急避難
因避難行為帶來犧牲人危險,因緊急避難是出於社會團結要求,要求合法避難人負保護義務。
例子:為閃避卡車駕駛A撞到人行道的行人B,A因緊急避難不具過失傷害違法性,但不應捨棄保護B。
帶來特殊風險的前行為
前行為屬於具社會相當性的容許風險,不負保護義務
具法律關切與防止意外發生的特殊風險,負保護義務
例子:合法駕駛遇到違規路人,引發事故的駕駛負特殊風險,負保護義務
密接危險
前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具有密接危險,則行為結果具保護目的關聯性。
例子:AB打C,B下手重使C有生命危險,AB負保護義務
例子:超速A撞到突然冒出的B,若A不超速也會撞到B,A的可罰性?
乙:具法律關切與防止意外發生的特殊風險,負保護義務。若A不作為可能犯罪。
甲:無客觀義務違反無保護義務。A無保證人地位。
對於物的危險源責任
來往安全義務
所有人或占有人有義務對支配範圍的動產與不動產加以監督,以避免該物產生他人損害。
例子:屋主對屋瓦、飼主對寵物、工地業者對工地安全、主辦方對場地安全
行為人有確保安全義務,是否有救助義務?
例子:寵物攻擊人
甲:若無客觀注意違反,無救助義務
乙:行為人有防止發生意外的義務,有救助義務
屋主
屋主需避免屋內瑕疵物品或設施危害訪客。
屋主是否有保護訪客義務?
例子:A到B家,A心肌梗塞。
甲:屋主請訪客入屋創設信賴,有保護義務
乙:批評道德法律化,屋主只是接待客人,非事實上承擔保護義務。
屋主對第三人侵害訪客或訪客侵害第三人行為不具有阻止義務
房客吸毒,屋主無舉發義務
接待客人的屋主非提供客人犯罪的幫助犯
商品責任
企業經營者需確保商品安全,避免產生他人損害。
1.違反技術規則,"違反來往安全義務",企業經營者有義務警告風險與回收商品。
2.企業經營者無違反注意義務,出於"對物危險源責任",有義務警告風險與回收商品。
3.商品上架屬具法律關切與防止意外發生的"特殊危險"前行為
對於人的危險源責任
自我負責原則:任何人不須對他人犯罪負責
例外:父母子女、老師/教練學生、精神機構人員病患、監所受刑人、軍人下屬、船長船員
有一定範圍內之指導、監督、約束義務
企業負責人對職員是否有保護義務?
甲:行為人支配權足以控制下屬避免犯罪,有保護義務。
乙:因危險來於人或物難區分,行為人出於注意來往安全義務,有保護義務。
丙:職員自我負責性,企業負責人無保護義務
釋字687:肯定企業負責人有保證人地位
基礎觀念
學說
形式法律義務理論
因法律、契約、先行行為、緊密生活共同體形成保證人地位
功能理論
重視被害者法益保護依保證人功能區分成:保護者保證人、監督者保證人
區分保證人地位與保證人義務
例子:父母教子騎車,子輕微擦傷,父母無保證人義務
例子:夫妻一方不法行為,另一方未舉發,非保證人義務
例子:救生員對於泳客的財物無保證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