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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員工 - Coggle Diagram
雇主→員工
勞基§12 Ⅰ ④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預告期:×(勞基§12 Ⅰ)
資遣費:×(勞基§18 ①)
解僱要件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警告
申誡
記小過
記大過
拒發獎金
不予升遷
違規行為態樣
初次或累次
故意或過失違規
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
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
勞工到職時間之長短
除斥期間:自知悉情形日起,30日內(勞基§12 Ⅱ)
謀職假:×
勞基§11 Ⅴ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預告期:○
10天:3個月以上1年未滿
20天:1年以上3年未滿
30天:3年以上
資遣費:○
謀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