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想看2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甲男的母親因與乙女不合而得了憂鬱症。為了讓甲母安心養病,甲、乙乃同意「假離婚」,並辦妥離婚登記。雙方說好了等到甲母的病情好轉,即會取消離婚登記,重新回復婚姻關係。
未幾,甲男戀上丙女,再加上甲母對丙女甚是滿意,於是甲、丙風光舉辦婚禮,並辦妥結婚登記。乙女得知後甚是心痛。又,丙年僅19歲,與甲辦理結婚登記時,偽造父母的同意書;丙父、丙母得知後非常憤怒,揚言要撤銷甲、丙的婚姻。試回答下列問題(以下不同設例,除有特別說明外,各不相干):(P.394)
(一)丙父以甲、丙間之婚姻有得撤銷之事由,以甲、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撤銷甲、丙之婚姻關係。法院以丙父無法證明該同意書是偽造的,因而判決丙父敗訴確定(前訴訟)。之後,丙母又以相同事由,以甲、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撤銷甲、丙之婚姻關係,法院該如何處理?
(二)數年後,甲男、丙女關係交惡,甲男乃以甲、乙之婚姻關係未合法解消為由,以丙女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確認甲、丙間之婚姻關係無效。法院以甲男無法證明甲、乙間無離婚真意為由,判決甲男敗訴確定。乙女得知後,以甲、丙為共同被告,主張甲、乙之婚姻關係仍合法存在,故而甲、丙係屬重婚,請求法院確認甲、丙間之婚姻關係無效,法院應如何處理?
(三)承上述(一)的事例,於丙父敗訴之後,乙女乃以甲、丙為共同被告,以其婚姻為重婚為由,請求法院確認甲、丙間之婚姻無效,法院又應如何處理?
(一)丙父所受敗訴確定判決,對丙母亦生效力
1.法院應就丙母所提起之撤銷婚姻之訴,以裁定駁回
依民法第981條規定,未成年人結婚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違反本條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依此,丙父及丙母均有向法院請求撤銷甲、丙間之婚姻的撤銷訴權。當然,丙父、丙母不需要一同起訴,故而丙父單獨提起撤銷婚姻訴訟,並無原告不適格的疑慮
經法院認定丙父無法證明該同意書是偽造的,因而判決丙父敗訴確定,依家事法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便丙母不是訴訟上當事人,亦為該確定判決效力之所及。所以,儘管丙母亦有撤銷訴權,但不得以同一事由、就同一婚婚関係,提起撤銷婚姻訴訟。此與【想想看1】的事例如出一轍,請前後對照,複習一下。
2.丙母之救濟之道
丙母如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而未能參與丙父所提起之訴訟,即可依家事法第48條第2項準用民訴法第507條之1以下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終局判決。
(二)甲男所受敗訴確定判決,原則上對乙女亦生效力。
同理·當甲男以「重婚」為由,對丙女提起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此乃家事法所定甲類事件,故而該確定判決對於第三人,包括非訴訟上當事人乙女在內,亦生效力。
是以,乙女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就同一身分關係,起訴爭執其效力。惟如乙女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致未能參加訴訟,依家事法第48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則例外地不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乙女可以選擇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甲、丙間之婚姻關係無效;也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確定判決。
(三)乙女得以重婚為由,提起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
筆者想藉由這個事例說明家事法第48條與第57條規定之間可能產生的「火花」!
經過前面詳細的說明,相信您已經對家事法第48條規定的運用方式,知之甚詳。但千萬不可以此自滿,還得更進一步地想到家事法第57條規定。
按甲男與丙女間的婚姻關係,還真是坎坷,不僅可能有「重婚」的疑慮、還有「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瑕疵。依家事法第57條規定,如同一婚婚關係存有數個爭議,不論是無效或得撤銷,或有裁判離婚之事由,「當事人」都必須於同一訴訟中主張,否則即生失權效而不再得主張。惟本條所規範與限制之對象,僅限於「當事人」而已,亦即在同一當事人間,確定判決效力之客觀範圍擴張及於其他得以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訴而得主張之事實,但不適用於「第三人」。
丙父提起撤銷婚姻之訴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在先,雖然該確定判決對第三人亦生效力,唯該訴訟係以丙父為原告、甲男丙女為共同被告,則在這三個當事人之間,有家事法第57條的適用;但不及於訴訟外第三人乙女。而今乙女以另一事由─重婚,就同一身分關係之效再行爭執,不但不在家事法第48條之規範範圍內、亦不為家事法第57條所禁止。因此,乙女以甲男、丙女為共同被告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之訴,是為合法,法院應行實質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