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112.4.19, 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警械使用條例
『得』使用警刀、槍械(§4 Ⅰ)
:!!:口訣:故騷脫土財,裝凶不足
1、變故
2、騷動
3、脫逃
4、p防衛之土地
5、p裝備
6、持凶器滋事+不聽拋棄
7、不足制止
:star:準用主體
司法警察
憲兵執行司法警察
軍法警察
內政部核准駐衛警察
應勤警械
警銬
警繩
防暴網
逕行射擊(§4 Ⅳ)
致命性物品
已危害他人
意圖攻擊
其他急迫(生命、身體)
奪取
致人傷亡物品
賠償與補償§11
賠償
賠償依據
:warning:國賠法
完全填補制;非定額
:!!: :!!: :!!:向行為人求償比較:【國賠法】限故意或重大過失
【警械】限故意 :!!: :!!: :!!:
賠償機關
公務員所屬機關
賠償原因
公務員故意或過失
補償
生命、身體、財產
可歸責,得減輕或免除
:<3: :<3:【第三人】
相關辦法
:warning:內政部
醫療、慰撫、補償、喪葬標準
內政部
訂製、售賣、持有§14
違反沒入
:star:內政部
訂定種類及規格
:star:內政部
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112.4.19
訂定依據
:warning:警械§11
補償方式
金錢(增加限1/3)
死亡600萬
身心障礙(依身心障礙鑑定作業辦法)
極重度450萬
重度375萬
中度250萬
輕度150萬
傷害30萬
財產100萬
【金錢】
1、醫療費
2、不能工作損失
3、喪葬費
4、慰撫金、
補償機關
數機關均應負責
得協議由1機關受理請求
金額失公平
分別報直接上級
請求權時效
:warning::warning::warning:依據:警職法§31 Ⅳ
2年、5年
補償經費
各級政府
補償請求補正
7日內
逕行核定金額
協議不成立
逾2個月未成立協議
請求權人救濟
訴願、訴訟
假處分
:star: :star:依據:行政訴訟法 :star: :star:
暫付醫療費、喪葬費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112.9.6廢止)
警械許可訂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種類
警棍
警銬
電器警棍(電擊器)
防暴網
輸出核准
警棍、警銬
警察局
電器警棍、防暴網
:warning:【警政署】
輸出備查
7日內
經【局】轉【警政署】
廠商庫存
10枝/種
樣品:每種1枝
【警察局】報備
申請購置
單位
警察局
種類
警棍
電器警棍
防暴網
特別
未雇用警衛之珠寶業者
拋射電擊器限運送保全
限期未改善之撤銷廢止
5年內不可申請
警械自行銷毀
報【警察局】監毀
許可
內政部
得授權
警政署
警察局
寄送國外
:warning:【警察局】核准
1國家每次每種2枝
執照
2年換1次
:warning:【警政署】廢止
歇業解散
不予許可
5年內有期徒刑、未緩刑
社維法§66二次以上處罰確定
訂定依據
:warning:警械§14
警械使用調查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小組成員
委員13-17人(總數)
署督察、教育組
專家
律師公會、人權團體
警佐
律師人權+專家:不少於1/2
性別不少於1/3
召集人(次長兼)
副召集人(副署長兼)
2年無給職
補至原任期
調查期間
致人死或重傷
行為終了起
10年內
開會
至少一年一次
委員親自出席
全體過半+專業1/2
任務
使用時機、過程
相關行政責任
調查、提供意見
迴避
(曾)4血3姻
(曾)代、輔、辯
調查
啟動
收件翌日起1個月
調查報告
3個月內
得延長2個月
訂定依據
警械使用條例
對外行文及名義
⭐️內政部
決議
出席過半
同數主席決定
警察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訓練考核
服勤單位
警察局
使用警棍以外警械
P機關服務
得逕行配發
P以外機關服務
服勤單位向警察局申請
:star:訂定依據
:star::star:替代役實施條例
準用警械
值勤遇警械§2-§4
準用監獄行刑法
服矯正機關勤務
致人傷亡
準用警械§11
駐衛警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使用警械
原則警棍
得自購
分局備查
其他器械
設置單位向p機關申請
按季報局備查
逕行配發:特殊或急迫
訂定依據
警械§13 :!!:
訓練、考核
分局
補償、賠償
設置單位依警械§11
警械使用條例2
槍
火砲
迫擊砲
無後座力砲
戰防砲
手槍
步槍(自動、半自動)
散彈槍
機槍(輕機、重機)
其他
應勤器械
警銬
警繩(束帶類推)
防暴網
噴射器械
瓦斯粉末噴射車
高壓噴水瓦斯車
噴射裝甲車
電氣器械
電氣警棍、電擊器
擊昏槍
擊昏彈包
瓦斯
煙霧彈
瓦斯電氣警棍
閃光彈
棍
木質、膠質、鋼鐵伸縮
刀
各式警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