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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110.1.27,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 處理原則103.12.29, 集會遊行法1 110.1.27, 附款 (期限, …
集會遊行法
110.1.27
大法官釋字【718】
103.3.21
違憲部分104.1.1失效
大法官釋字【445】
87.1.23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103.12.29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
處理原則103.12.29
訂定依據
釋字718號 :!!:
定義
偶發性
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緊急性
事起倉促,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
【偶發性】要申請嗎
符合其一
:green_cross:就不用 :green_cross:
1、聚集前具特殊原因
2、自發性聚集,未經召集
3、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緊急性】要申請嗎?
【即時核定】
要申請
書面通知負責人
:red_cross:【偶發性】不可以 :red_cross:
1、禁制區舉行
2、車道舉行+妨害交通
3、同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舉行
【偶發性】怎麼找負責人?
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的人
:red_flag:【行政規則】
不須法律授權
集會遊行法1
110.1.27
地點限制§6
【內政部】【300m】
總統府、正、副總統官邸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
【考行法】
法院
原則禁止
例外核准
【內政部】
【300m】
國際機場、港口
【國防部】
【300m】
重要軍事地區
【外交部】
【50m】
駐華使領館
駐華代表機構
國際組織機構
駐華館長官邸
申請書§9
1、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
2、目的、方式、時間
3、處所、路線、集合、解散地
4、人數
5、車輛、物品數量、名稱
主管機關§3
所在地分局
跨分局:警察局
申請集會遊行
【應】申請
「室外」
「室內」集會使用擴音設備
:check:J445:未違憲
:check:J781: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
違憲!!
不須申請§8
1、依法令舉行
2、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類似
4、室內集會
3、宗教、民俗、婚喪喜慶
申請書提出時間§9
原則
【6日前】
例外
不可預見重大緊急事故
J718: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不受6日限制
J718: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附款
期限
始期
期限到、發生效力
終期
期限到、失效
期間
期間內生效
:warning:條件
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生效
解除條件
條件成效、失效
負擔
附加於授益處分
獨立行政處分
保留廢止權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家或變更
集會遊行法2
110.1.27
限制事項§14
1、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
2、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
3、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
4、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
5、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
6、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
申請集會遊行
例外不予許可§11
2、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J445:違憲(具體明確)
3、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J445:違憲(具體明確)
4、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5、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6、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申請書)
1、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
(禁制區、負責人代理人糾察不符資格)
原則允許
許可或不許可
通知書
通知負責人
收受申請書之日起
一般
【3日內】
不可預見重大緊急
【24H】內
J718: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撤銷廢止許可
【得】撤銷廢止
天災或重大事故
【應】撤銷廢止
§11(1)-(6)
限制事項
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4
J445:違憲(具體明確)
集會遊行法
各類處罰
:red_flag::red_flag:【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25
1、應經許可而未經許可或
許可經撤銷、廢止而舉行
2、有許可,但違反限制事項
3、利用不須申請的狀況,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4、違反法令之行為
刑罰
2年以下徒刑或拘役
§29
:warning:【首謀】
:star:警告→命令解散→制止
:check:移送書、聚眾報告表
【應】表明分局長決定
:check:舉牌
原則:分局長
特殊:現場指揮官
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
2年以下或併6萬以下罰金
§30
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
2年以下或併科3萬以下罰金
§31
施強暴脅迫妨害合法集會遊行
行政罰
負責人、代理人
3萬以下罰鍰§18、§28 Ⅱ
未在場主持§18
未維持秩序§18
未清理環境§18
未疏導勸離§22 Ⅱ
3萬-15萬罰鍰
§28 Ⅰ
命令解散而不解散
:check:救濟
訴願、訴訟
【扣留】
不問屬於何人所有
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物品
大法官會議釋字445
87.1.23
法律限制集會遊行
【明確性原則】
憲法§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集會遊行自由
憲法§11: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warning:無牴觸憲§23
集遊法§6
集會、遊行地點限制。
例外-主管機關核准
2-國際機場、港口。
3-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4-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1-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確保活動和平進行
集遊法§10
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資格限制
1-未成年
4-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2-無ROC國籍
3-徒刑確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例外-緩刑宣告
5-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集遊法§11(4)
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集遊法§11(5)
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集遊法§11(6)
申請不合§9規定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個人資料
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預定參加人數
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集遊法§29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red_cross:與表現自由有違 :red_cross:
言論審查
舊集遊法§11Ⅰ(1)
集遊法§4
不予許可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解釋公布失效
【欠缺具體明確】
集遊法§11(2)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解釋公布失效
集遊法§11(3)
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解釋公布失效
對偶發性不及於2日申請,待檢討
集遊法§9 Ⅰ但
因天然災變或其他不可預見之重大事故而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日前提出申請
:red_flag: :red_flag: :red_flag:救濟
:warning:申復(集遊§16)
經【原主管機關】
向【其上級警察機關】
不服決定
:warning:訴願
舉例2:【分局】不許可,向【局】申復,向【縣市政府】訴願
舉例1:【局】不許可,向【署】申復,向【內政部】訴願
:warning:行政訴訟
書面通知
一般:【2日內】
緊急:【12H內】
有理由:撤銷或變更
無理由:
一般【2日內】
緊急【12H內】
一般:【2日內】
緊急:【24H內】
:red_flag::red_flag:針對: :red_flag: :red_flag:
:check:不予許可
:check:許可限制
:check:變更許可
:check:撤銷廢止許可
:red_flag:【訴願先行】
:red_cross:罰緩不是申復 :red_cross:
是行政處分要走訴願 :!!:
集會遊行法
110.1.27
負責人權責
【應】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
【得】代理人
【得】指定糾察員
【得】排除妨害之人
清理廢棄物
宣布中止或結束
參加人未解散要疏導勸離
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限制§10
3、徒刑確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
緩刑例外
4、保安處分未執行或未執行完
2、無ROC國籍
5、監護輔助未撤銷
1、未成年
大法官會議釋字
718
103.3.21
:red_cross:不符憲§14集會遊行自由 :red_cross:
集遊法§9 Ⅰ但
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warning:104.1.1失效
集遊法§12 Ⅱ
依§9 Ⅰ但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warning:104.1.1失效
違反【比例原則】
:red_cross:不符憲§14集會遊行自由 :red_cross:
集遊法§8 Ⅰ
:warning:104.1.1失效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未排除緊急性、偶發性
:explode:補充
111年二技
舉例
【選擇裁量】+【決定裁量】
集遊法§25 Ⅰ
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決定裁量】
集遊法§24
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
集遊法§25 Ⅱ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沒有裁量空間】
集遊法§24
依負責人之請求,【應到場】疏導交通及維持秩序
比較
【決定裁量】
行政機關得自由決定【是否】採取一定措施
【決定或不決定】
【選擇裁量】
行政機關得在各種措施中選擇一種或數種方式做決定
【何種方式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