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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會遊行法, 集會遊行法4, 集會遊行法2, 附款 (期限, :warning:條件, 負擔, 保留廢止權,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家或變更),…
集會遊行法
J445
欠缺具體明確
言論審查
危害國家、社會安全
危害生命、身體、自由
未牴觸
禁制區
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資格
重覆處所、路線、時間
不合法團體名義
申請書事項不合
違反集會自由
偶發性2日前申請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warning:內政部發)
無需申請要件
舉行前具特殊原因
自發聚集、未經召集
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warning:緊急性
申請
書面通知
:warning:即時核定
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遊行。
:warning:偶發性
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
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不得
禁制區舉行
妨害交通
場所路線時間重複
違反處置
:warning: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申請
符合即無需申請
J718
室外一般
許可制合憲
偶發性、緊急性
許可制違憲
§8室外申請
§9(重大緊急不受6日限制)
§12(24H內核定)
違反比例原則、集會自由
集會遊行法4
罰鍰
主持人、代理人受命令解散不解散
:red_cross:未經許可 :red_cross:
:red_cross:撤銷許可 :red_cross:
:red_cross:廢止許可 :red_cross:
主持人、代理人未親自主持、清理
負責人未盡疏導
扣留
危險物
任何人
徒刑或罰金
辱公署、公務員、他人
妨害合法集遊
徒刑
首謀不解散、制止不遵從
集遊法29
:star:警告→命令解散→制止
:check:舉牌
原則:分局長
特殊:現場指揮官
:check:移送書、聚眾報告表
【應】表明分局長決定
集會遊行法2
負責人、代理人、糾察員限制
監護輔助未撤銷
保安處分未執行
徒刑未執行
非ROC人
未成年(18歲)
禁止區域
原則禁止,核准例外
300公尺內政部
總統府
:warning:【行】政院
:warning:司【法】院
:warning:【考】試院
法院
正、副官邸
機場、港口
300公尺國防部
軍事
50公尺外交部
使領館
駐華機構
室外申請例外§8
依法令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
宗教、婚喪喜慶
需報告P機關
室內擴音
申請時間§9
負責人
:warning:6日前
重大緊急不受限
准駁通知§12
3日(24H)內書面
主管機關§3
所在地分局
跨分局:警察局
附款
期限
始期
期限到、發生效力
終期
期限到、失效
期間
期間內生效
:warning:條件
停止條件
條件成就、生效
解除條件
條件成效、失效
負擔
附加於授益處分
獨立行政處分
保留廢止權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家或變更
集會遊行法3
不予許可§11
違反禁止區域
違反資格
危害國家社會公共
危害生命身體自由財務
同方案他人以申請
未合法團體
申請書不合規定
:warning:申復
負責人
:warning:收受2日內(緊急24H)
書面
提出原主管機關
向其上級P機關
收受不予許可、許可限制、變更撤銷廢止許可(不利益事項)
:warning:
申復處置
原主管機關
有理由
撤銷變更
無理由
2日(緊急12H)送上級P機關
上級P機關
2日(緊急12H)決定+
通知
:warning:行政處分仍應回歸【訴願】,向【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