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真考題1
甲(住臺中市)向乙銀行臺中分行貸款新臺幣50萬元,兩造簽立借貸契約書一紙,依乙銀行提供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該契約涉訟,請求返還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如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可認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B)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甲係有限公司。受訴法院如認兩造間管轄合意係約定僅得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時,縱使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逕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C)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甲係自然人。受訴法院應認不適用合意管轄約定,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D)若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甲係有限公司。縱受訴法院認該合意管轄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亦應認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不得以裁定移送於臺北地方法院以外之其他法定管轄法院
(104司律)(P.520)
看完前面的說明,趕緊來現學現賣一下!現在您的腦海裏應該同時出現兩個條文:
簡易事件者,應適用民訴法第28條第2項規定;
小額事件則應適用民訴法第436條之9規定。
(A)選項:
乙銀行請求返還之金額為30萬元,故應適用簡易程序,並有民訴法第28條第2項之適用。是故,即便法院認為定型化契約裏合意管轄的約定,顯失公平,還是必須經當事人聲請始得移送管轄,不得依職權為之。故(A)選項是錯的。
(B)、(D)選項:
這兩個選項的爭點一樣,可以合併說明。按不論是民訴法第28條第2項或第436條之9規定,均僅適用於一造當事人為法人或商人;如兩造均為法人者,即無適用餘地。是以,法院仍應受該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不得依職權移送至其他法院。所以(B)、(D)選項均為正確。
(C)選項:
乙銀行僅請求給付10萬元,且僅一造當事人為法人或商人,故應適用小額程序及民訴法第436條之9規定。依此,民訴法第24條之合意管轄規定,一律不適用於小額程序,法院應依民訴法第1條以下其他關於管轄權之規定,依職權移送至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故(C)選項也是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