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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 類型 (羈押, 限制出海出境, 訊問, 傳喚、通知, 拘提, 逮捕, 搜索) - Coggle Diagram
強制處分
目的
保全證據
確保被告到庭
避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
原則
比例原則
禁止逾越必要程度
90拘提
132搜索
105第一項羈押
無必要應即撤銷
87第三項無通緝原因
109羈押大於刑期
注意身體及名譽
89拘提
124搜索
105第五項羈押
法律保留
國家干涉基本權前提
憲23
權利侵害必有救濟
416準抗告
刑304強制罪 277傷害罪
法官保留
令狀原則
審判機關:法院
執行機關:持有許可者
意義
借助國家強制力蒐集並保全證據,以發現真實、確保被告到庭,並運用沒收避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
類型
羈押
種類
一般羈押101
形式
押票
要件
犯嫌重大+羈押原因、理由、必要
主體
法官
預防羈押101-1
要件
犯嫌重大+反覆實施+羈押必要
形式
押票
主體
法官
期間
輕罪
27個月
重罪
審判中不得逾5年
8年未確定,應減刑
意義
防止逃亡、防止串供及湮滅證據
停止101-2
無必要
撤銷107
原因消滅
限制出海出境
延長方式
偵查中
一次不得逾8月
+4+2月
審判中
一次不得逾8月
10年以下罪,不得逾5年
10年以上罪,不得逾10年
形式
6月內通知被告
意義
93-2無住/虞逃/串供滅證
主體
檢察官、法官
訊問
類型
人別
查驗身分
本案
緘默權利、罪名告知、選任辯護
辨明權限、調查證據、不正禁止
意義
93使被告陳述事實
主體
法官
傳喚、通知
傳喚71
主體
檢察官、法官
形式
傳票
通知71-1
主體
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
形式
通知單
意義
調查犯罪、蒐集證據
拘提
一般拘提75
要件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形式
拘票
主體
檢察官、法官
逕行拘提76
要件
犯嫌重大+無住/虞逃/串供 滅證/重罪+必要
形式
拘票
主體
檢察官、法官
緊急拘提88-1
形式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事後補拘票
檢察官得不用拘票
要件
現行犯供共犯/脫逃/臨檢脫逃/重罪
主體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逮捕
通緝犯84
形式
通緝書
主體
檢察總長、法院院長
要件
被告逃亡或隱匿者
現行犯88
種類
現行犯88II
準現行犯88III
被追乎犯罪人/露有犯罪痕跡
主體
任何人
要件
犯罪實施中/後即時發覺者
搜索
有令狀
無令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