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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案件) - Coggle Diagram
客體(案件)
單一性
標準
被告單一
犯罪事實單一
單純一罪
事實一罪
法律一罪
刑55
效力
審判不可分
8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起訴不可分
266主觀可分
起訴效力只及被告
267客觀不可分
犯罪事實一部及於全部
自訴不可分
319
上訴不可分
348第二項
意義
一部起訴,效力是否及於他部?
及於他部者為單一案件
同一性
標準
被告同一
學說
表示說
意思說
行動說
犯罪事實同一
學說
訴之目的及侵害行為內容同一說 :check:
社會事實同一說
效力
300變更起訴法條
禁止雙重起訴
起訴書應具體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