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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2, 行政執行4, 行政執行3 - Coggle Diagram
行政執行
協助
管區外執行
無適當執行人員
遇抗拒
目的難實現
執行涉他機關
執行機關
道交處罰條例逾期未繳交
【公路主管機關】移送分署強制執行
原處分機關
該管行政機關
公法上金錢:行政執行處
開始
通知到場
清繳金額
報告財產
開始調查
種類
公法上金錢義務
稅、滯納金、罰鍰、代履行
行為或不行為
即時強制
檢附文件
財產目錄不知悉,免附
應記載:名、年、別、住、業
:warning:沒有【身分證字號】
夜間
日出前、日沒後
期間
5年+5年
行政執行施行細則:行政院 :!!::!!::!!:
行政執行2
擔保+限履+得限住
1、故不履
2、逃匿
3、隱匿或處分
4、拒陳述
5、不報告或虛報
6、不到場
聲明異議
方式
應書面
例外當場言詞
提起方式
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提起
執行機關處置聲明異議
有理由
停止、撤銷、變更
無理由
【10日內】送直接上級
上級【30日內】決定
提起人
利害關係人
義務人
不可限住
未達10萬
已按應繼分繳稅
仍可限制住居
出境達2次
遺產超過應繼分未按比繳稅
聲請拘提
:warning:不履行+不擔保
逃匿
【不到場】
裁定期間
【5日內】
急迫應即時
:warning:管收聲請情形
狀況
故不履行
隱匿處分財產
拒報告或虛偽報告
人
逃匿
分期繳納
移送機關同意
行政執行4
損失補償
金錢
:warning:特別損失
不服決定
:warning:訴願+訴訟
2年、5年
收到請求【30日】內決定
行政執行費用
不徵收
必要費用:義務人
必要費用
保管
登報
查詢
估價
鑑價
拍賣
:star:
扣留
:warning:
社維法是沒入
標的
軍器
凶器
其他危險物
期間
【30日】
延長不逾【2個月】
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
:star:國庫
:star:警職法:公庫
間接強制
代履行
怠金
5000-30萬
可連續處罰
須書面
禁奢(1000萬)
金額訂定
法務部
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3
管收
聲請方式
拘提起24h內
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方法院
:warning:聲請情形
人
逃匿
拒報告、虛偽陳述
錢
故不履行
處分或隱匿
管收期限
3個月
再管收限1次
留置
自行到場或通知到場
訊問+留置不逾24h
提詢
每月不少於3次
應隨時
管收處所
管收所
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
抗告
義務人或行政執行處
【不服拘提、管收】裁定
【10日內】提起
準用【民事訴訟法】 :!!:
停止管收
生計
懷胎5月、生產未滿2月
疾病
訊問羈押拘提管收準用
強制執行法
管收條例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