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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2, 行政執行4, 行政執行3 - Coggle Diagram
行政執行
協助
管區外執行
無適當執行人員
遇抗拒
目的難實現
執行涉他機關
執行機關
道交處罰條例逾期未繳交
【公路主管機關】移送分署強制執行
原處分機關
該管行政機關
公法上金錢:行政執行處
開始
通知到場
清繳金額
報告財產
開始調查
種類
公法上金錢義務
稅、滯納金、罰鍰、代履行
行為或不行為
即時強制
檢附文件
財產目錄不知悉,免附
應記載:名、年、別、住、業
:warning:沒有【身分證字號】
夜間
日出前、日沒後
期間
5年+5年
行政執行施行細則:行政院 :!!::!!::!!:
行政執行2
聲明異議
方式
應書面
例外當場言詞
提起方式
執行命令、方法、程序
程序終結前
向執行機關提起
執行機關處置聲明異議
有理由
停止、撤銷、變更
無理由
【10日內】送直接上級
上級【30日內】決定
提起人
利害關係人
義務人
不可限住
未達10萬
已按應繼分繳稅
仍可限制住居
出境達2次
遺產超過應繼分未按比繳稅
擔保+限履+得限住
藏
人
逃匿
不到場
錢
隱匿或處分
故不履行
說話
不報告或虛偽報告
拒絕陳述
聲請拘提
:warning:不履行+不擔保
人
不到場
逃匿
裁定期間
【5日內】
急迫應即時
:warning:管收聲請情形
狀況
故不履行
隱匿處分財產
拒報告或虛偽報告
人
逃匿
分期繳納
移送機關同意
行政執行4
損失補償
金錢
:warning:特別損失
不服決定
:warning:訴願+訴訟
2年、5年
收到請求【30日】內決定
行政執行費用
不徵收
必要費用:義務人
必要費用
保管
登報
查詢
估價
鑑價
拍賣
:star:
扣留
:warning:
社維法是沒入
標的
軍器
凶器
其他危險物
期間
【30日】
延長不逾【2個月】
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
:star:國庫
:star:警職法:公庫
間接強制
代履行
怠金
5000-30萬
可連續處罰
須書面
禁奢(1000萬)
金額訂定
法務部
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3
管收
聲請方式
拘提起24h內
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方法院
:warning:聲請情形
人
逃匿
拒報告、虛偽陳述
錢
故不履行
處分或隱匿
管收期限
3個月
再管收限1次
留置
自行到場或通知到場
訊問+留置不逾24h
提詢
每月不少於3次
應隨時
管收處所
管收所
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
抗告
義務人或行政執行處
【不服拘提、管收】裁定
【10日內】提起
準用【民事訴訟法】 :!!:
停止管收
生計
懷胎5月、生產未滿2月
疾病
訊問羈押拘提管收準用
強制執行法
管收條例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