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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特殊案例舉證分配 - Coggle Diagram
民訴特殊案例舉證分配
契約債務不履行之「可否補正」
給付遲延,適用230債務人舉證
不完全給付,區分可否補正,適用、類推230由債務人舉證
給付不能,類推230債務人舉證
不當得利之「無法律上原因」
給付型
實務:原告主張;姜:仍由原告舉證/反駁證明、被告負擔具體化義務
非給付型
受益人侵害事實即為無法律上原因
實務:受益人/被告舉證有「法律上原因」;姜同此
票據相關爭點
票據行為(非原因關係!)是否成立/生效?
票據是否真正
(盜刻 冒名簽)
實務:執票人舉證「本票為真正」。但注意在「不爭執盜刻印章」而爭執「他人盜蓋自己印章」應改由票據債務人舉證,因為自己的印章被盜用是變態事實
學(呂):乃票據有效性,執票人舉證
欠缺票11條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或自己沒填完,之後被他人填完
發票人舉證說
實務:發票人抗辯乃主張對其有利事項;或依規範理論屬於欠缺生效要件、權利障礙要件
執票人舉證說
實務:票據行為之有效性
學(呂):同此
ME定性成「成立要件」走此說,先成立才有生效與否並行使票據相關抗辯的可能
詐欺、脅迫、通謀、意思表示錯誤?
實務:票據債務人舉證;學說同認票據債務人舉證,屬於權利障礙要件
原因關係不存在?
對「原因關係為何」不爭執,只爭執原因關係存否
(如不爭執是否為消費借貸,但抗辯沒交付借款
實務:執票人舉證「借款已交付」
姜:發票人舉證「借款未交付」,票13反面,原因關係的抗辯其效果只是使權利人行使有障礙,乃特殊阻礙權利行使要件,執票人負具體說明義務
爭執原因關係
(如何年何月的消費借貸契約、或究竟是為了增加信用還是擔保借款而開票有爭執
實務:兩階段舉證
1.原因關係確定,票據債務人舉證,基於票據無因性
2.原因關係存否/內容,依規範說區分(如執票人舉證「原因關係自始未發生」、票據債務人舉證「權利消滅(清償)、權利抑制(同時旅行抗辯)」)
姜:票據債務人舉證「原因關係不存在」,執票人負具體化陳述義務
物上請求權
「有無所有權」
權利發生要件原則上由原告舉證
不動產:有登記的原告舉證「登記」即可;未登記者要注意943,可能需要舉反證(實際上是本證)推翻該推定
動產:同上注意943需舉反證推翻
「是否無權占有」
實務:提出新事實(我有權占有)之被告舉證
姜:乃權利發生要件,原則上仍由原告舉證
已登記之不動產:943第二項,被告不可主張推定效果,轉換為被告舉證其「有權占有」
未登記之不動產、動產:943效果由原告舉證「無權占有」;若有943第二項第二款占有人主張其占有本權為債/其他物權,由被告舉證其「有權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