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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3保險之本質 - Coggle Diagram
L3保險之本質
成立要件
主要目的
處理可能發生之危險事故
積極機能
主填補損失加之確保生活安定
經營方式
多數經濟單位之集合
集合之型態
間接集合(保險股份公司)
由第三人為保險人
直接集合(相互保險組織)
為達成保險目的所構成之團體,互相轉移及承擔危險
多數之界定
實務
所繳納之保費總額足以支付危險發生所需之賠償金+必要費用(收支相等)
理論
大數法則
保險標的數量足夠(大量性)
保險標的性質相似(同質性)
計算基礎
保險費=保險費率×保險金額=純保險費+附加保險費
整體結構
為持續性之經濟制度(因一次或多次分期交付保費為維持契約效力之條件)
意義
經濟上
保險為處理保險事故,透過多數經濟單位,共聚資金,公平負擔
整體上
以經濟為主軸,以法律規範
法律上
保險法§1Ⅰ
相關比較
p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