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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與民事訴訟相關爭點 - Coggle Diagram
保證契約與民事訴訟相關爭點
一人行為是否及於全體(民訴55/56?)
不過仍須注意,是先決定走55/56才歸類出共同訴訟類型,否則倒果為因
上訴對他人效力?
走55則不及於他人
許,適用/類推56
僅主債務人上訴,就保證人部分先行確定,有裁判矛盾風險,應將保證人列為上訴人
僅保證人上訴,無類推/適用56必要,回歸普共原則,尊重主債務人處分權
主債務人認諾對他人效力?
許,同上,走56,區分對全體是否有利
普共走55,可
普共說底下訴訟行為總整理
保證說與連帶債務說分歧
某一人主張主債務已清償之抗辯?
連帶債務說:274,效力當然即於他訴訟;保證說:主張共通、法院可斟酌
先告保證人,前訴認定主債務不存在,後訴告主債務人?
連帶債務說:275有的話有既判力;保證說:742從屬性抗辯只是給保證人用,後訴主債務人可以繼續爭執主債務存否
保證說與連帶債務說共同見解:標的不一、無合一確定必要、主債務人可認諾、主債務人可就基礎關係自認
共同訴訟類型
前言:實體法部分
普通保證: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此種已拋棄先訴抗辯權,然並非完全等於連帶保證,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仍有不同之抗辯權(保證說);另有見解認為性質上為連帶債務,可用274(連帶債務說)
訴訟法:定性成普共(多數)或準必要(許,保證契約與主債務契約具有共通事項、避免裁判矛盾)
53種類(非主要爭點)
第一款權利義務共同(少數,許,訴訟資料共同)
第二款,原因共同,實務上多主債務與保證契約基於同一原因簽訂,即保證主債務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