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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未遂犯/399, 中止未遂
27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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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未遂
27I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27II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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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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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行為人的中止未遂檢驗架構
1.非屬失敗未遂
2.區別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
2.1未了未遂(27I前第1選項)
2.1.1.中止
2.1.2.己意
2.2.既了未遂(27I前第2選項)
2.2.1.有意識且有意願防止既遂發生
2.2.2.己意
3.既了未遂的準中止犯(27I後)
3.1.未遂與防止行為欠缺因果關係
3.2.己意
3.3.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失敗未遂
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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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未了未遂發現客體錯誤:中止錯殺案,失敗未遂
2.在既了未遂發現客體錯誤:中止錯殺案,中止未遂
*實務未遂客體錯誤:經驗可預期結果,失敗未遂
3.犯罪利益不如預期:失敗未遂
4.其他失敗未遂:同意放棄持有、樂意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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