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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擔保 - Coggle Diagram
讓與擔保
性質
台灣有動產擔保交易法,原屬於習慣法上之物權
源於羅馬法之信託
法律關係概說
對內關係
擔保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債權人
多以占有改定之方式移轉,設定人有權繼續占有(占有權源:設定人與債權人間的讓與擔保契約
擔保物之擔保範圍
不動產:類推抵押權(861
動產:類推887動產質權
設定人不得片面終止擔保契約(在債務人清償前
對外關係
擔保權人即為所有權人,出售擔保物乃有權處分
實行
方法
對擔保物實行(強執法、破產法
擔保權人實行擔保(原則依當事人約定,多為將標的物變價、或清算該標的物後對價金受償,不足的還可以對債務人求償(873-1
效果
權利義務
擔保權人(或稱受讓人/擔保權人)
不得處分擔保物所有權
債務人清償後,應返還擔保物(由擔保權人利益之自益信託->設定人利益之管理信託)
僅可以在擔保契約的範圍內行使所有權人之權利(如當事人約定,未清償才可出賣某屋
設定人(有時也是債務人)
有權占有擔保物、使用收益、保管擔保物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若設定人非債務人,承受擔保權人對債務人之債務(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