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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地限制, 收回房屋之限制, 收回基地之限制,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 租金限制 - Coggle Diagram
房屋基地限制
收回房屋之限制
承租人違反民法規定,轉租於他人
出租人收回自住、重新建築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
承租人損害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適用不定期租約
重新建築:客觀上有重新建築之正當理由或必要情形,建築價值與土地價值顯不相當者,亦屬之,不以房屋瀕於倒塌為限,自建、合建或供由他人重建皆可
收回自住:客觀上有收回自助之正當理由及必要情形,包括收回自己營業使用,不以商業有經驗為限,但不包括與他人共同營業使用
所謂違反法令之使用,指違反分區管制用途等規定
所稱房屋不限於城市地區
所謂房屋,包括住宅、營業用房屋
收回基地之限制
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
適用定期租約及不定期租約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
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契約年限屆滿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兩年以上
僅適用基地供建築房屋之租約,租約約定為他用者,不適用之
所謂違反法令之使用,指違反分區管制用途等規定
土法100之轉租,除有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得將一部轉租於他人,土法103之轉租,承租人不得將一部轉租於他人
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
程序
直主機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
公告及申報地價,期限為30日
劃分地價區段,估計區段地價,提交地評會評定
編造地價冊籍總歸戶冊
分區調查最近一年土地買賣或收益價格
計算宗地面積
申報規則
申報超過120%,以120%
申報低於80%,以80%或照價收買
未於公告期間內,80%
公有土地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分別共有土地:各所權人按應有部分單獨申報
公同共有土地:由管理人申報,如無管理人,由過半數之共有人申報
繳納困難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應納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繳納困難,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不得逾6個月,分期不得超逾1年
租金限制
準備房屋
政府興建供人民承租自助之用,該房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物價額年息8%
私有房屋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該房屋租金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物價額年息10%,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得強制減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