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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維法, :pencil2: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pencil2:, 分則 (妨害安寧秩序63-79 71-79(罰鍰), 妨害安寧秩序63-79…
社維法
法例
屬地主義§4
從新從輕原則§3
書面主義§6
【非】特種行業
【全】【球】【車】【旅】【網】
保全、撞球、觀光旅館、網咖、汽車販售
:<3:特種工商業範圍訂定:
【內政部】
責任
類型
A、無責任能力§8
1、未滿14歲(管教/收容)
2、心神喪失(監護/治療)
B、限制行為能力§9
1、14歲以上未滿18歲(管教)
2、滿70歲
3、精神耗弱或喑啞(監護/治療)
連帶責任§10
1、未滿18歲
2、心神喪失
3、精神耗弱
限罰鍰或申誡
責任條件§7
故意、過失均罰
過失不罰拘留,得減輕
得勒令歇業§18-1
對象
公司
有限合夥
商業負責人、代表人
從業人員、受僱人
特定犯罪
1、妨害風化
2、妨害自由
3、妨害秘密
4、人口販運防制法
5、通訊監保法
:pencil2: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pencil2:
:star: :star: :star:【行政院】訂定
設置基準:警政署
P配置
3-10人
每人每日8h,每次不逾4h
督導
白、夜、深夜不少於1人次
餐費、醫療費
p機關編列
得拒絕接見
請求接見人可疑
3人以上同時接見同1人
被拘留人同日同時接見2次
非辦公時間
經禁止接見
有違反事項
應先制止
核准後實施禁止接見
核准後實施訓斥
接見時間
30分鐘
檢查設備
8-9時
分則
妨害安寧秩序63-79
71-79(罰鍰)
72酒笛噪
73角界圍紀
74遊守容燒神厝
75操毀
76歷爆
77兒少
78印仿
79叫衣虐
71禁止出入場所
妨害安寧秩序63-79
63-70(拘留)
63殺槍開放謠面燃器
64事圖纏交織(試圖纏腳趾)
65風屍真燃
66迷冒
67場調誣譯藏據(5血3姻)
68焚擾強
69通票
70危入嚇(其實已經微入夏)
妨害善良風俗80-84
81、82(拘留)
80、83、84(罰鍰)
80性交易、公共拉客
81媒合性交易、公共媒合拉客
82乞淫
83窺裸戲
84賭博
妨害他人身體財產87-91
(罰鍰)
87爆鬥聚
88放木
89藥追
90污塗
91濕牲魚水
不聽勸阻
乞丐(82)無票(69)搭車(69)出入(71)遊樂園(69)
裸體(83)釣魚(91)取水(91)還虐待動物(79)
妨害公務85-86
85(拘留)
86(罰鍰)
85破嘩謊報
86兜
申誡
67(4、5、6)5血3姻、79、86、89、90、91
兜售(86)、動物(79)、最後三條(91、90、89)
:pencil2:違反社維法
處理辦法
:explode:訂定:行政院+司法院
隔離訊問
數人【得】隔離
卷宗保存
3年
筆錄簽名(依順序)
受訊問人
訊問人
記錄人
通譯
騎縫
製作人+受訊問人
:<3:J808
違反【一事不二罰】
刑事+社維法§38的罰鍰
量的區別論
(量刑審酌事項相同)
未違反【一事不二罰】
刑法+社維法§38的
停業、歇業、沒入
係為排除或防止危害
非解釋範圍
無罪判決+社維法§38的罰鍰
刑事告訴乃論未提告
刑事+社維法§38但書
社維法3
管轄
土地管轄§34
船艦本籍地
航空出發地
行為後停泊地
警察機關§35
警察局或警察分局
管轄爭議
數機關均有管轄權
處理辦法§15
原則:受理在先
例外:行為人住居所
(調查必要+住他轄)
有爭議
處理辦法§16
:red_flag:【共同上級警察機關】【指定】
不便地區
上級警察機關授權
警察所或分駐所
專業單位
【內政部】核准
二、航、港、國、鐵
少年或刑事§38
依本法處理部分
1、停止營業
2、勒令歇業
3、沒入
4、罰鍰
:warning:注意J808
行為地或行為人§33
傳喚§41
執行主體
警察機關
通知客體
【應】 通知
嫌疑人
得委任代理人
必要時,命本人
【得】通知
證人或關係人
得書面陳述意見
通知書
姓名不明
足資辨別特徵
得免記載事項
出生年月日
籍貫
住居所不明
逕行通知§42
現行違序人
不服得強制
例外
知姓名
知住居所
無逃亡之虞
時效
執行時效§32
註:裁處確定之日起
【3個月】
停止營業、沒入、申誡
罰鍰(未移行政執行)
【6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
處罰時效§31
【2個月內】
效果
不得訊問
不得處罰
不得移法院
:pencil2:沒入物處分規則 :pencil2:
:warning: :warning: :warning:【行政院】訂定
處分方法
1、留作公用
估價後,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定
查禁物,專案報
2、拍賣或變賣
拍賣應公告日期
易腐敗得依職權變賣
3、廢棄或銷毀
無利用價值
4、移送有關機關
處分時間
【每3個月】1次
必要時,得隨時
核備
處分後【10日內】
上級警察機關
社維法2
處罰種類§19
1、拘留(1日-3日,加重5日以下)
2、勒令歇業
3、停止營業(1日-20日)
4、罰鍰(300-30000,加重60000以下)
5、沒入
6、申誡
處罰加減
加減標準§30
針對《拘留、罰鍰》
加1/2或減1/2
不滿1日或不滿300元,零數不算
易處申誡或免除
〔減輕〕不滿1日或不滿300元
再有違反§26
【執行完畢】【3個月內】
不限同條款
【得】加重
自首§27
【應】減輕或免除
憫恕§29
【得】減輕或免除
數行為處罰
原則§24
分別處罰
例外:論「一行為」§24
:check:通知單送達前+再犯同條款
:check:警察機關逕行通知前+再犯同款
數裁處§25
裁處確定
1、送達翌日起第5日期滿確定
處分書(聲明異議)
裁定書(抗告)
2、宣示或送達時
聲明異議裁定
抗告裁定
3、書狀到達受理或原裁處機關
抗告(捨棄、撤回)
聲明異議(撤回)
社維法4
準用
程序調查
準用【行政程序法】
文書送達
準用【刑事訴訟法】
法院審理
準用【刑事訴訟法】
裁處
A、警察機關處分書§43 Ⅰ
罰鍰或申誡
沒入
免除罰鍰或申誡
C、特別
逕行處分§44
處分機關
警察機關
內容
輕微+明確
限制
1500元以下或申誡
逕行裁處§48
裁處機關
警察機關
內容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B、簡易庭裁定書§45 Ⅰ
§43 Ⅰ以外案件
警察訊問
(辦法§25)
【應】
在警察機關
【得】
適當處所
現行違序,證據滅失之虞
不能到場+訊問必要
(嫌疑人、關係人、證人)
社維法5
回復原狀
原因消滅【5日內】
向《原處分警察機關》提出
處罰執行
:check:執行種類
A、拘留
強制到場
即時起算
24H內通知指定親友
拘留限制
1、生產或流產未滿2月
2、懷胎滿5月
3、父母、配偶、子女重病或喪亡
4、疾病
執行通知單
B、停業、歇業
執行通知單 :warning:【翌日】 :warning:停業歇業
張貼公告或強制
C、申誡
在場:言詞
未在場:送達
D、罰鍰
完納§20
裁處確定【翌日】【10日內】
分期
通知單送達【5日內】
向【警察機關】申請
警察機關【5日內】准駁+送達
15日/一期,2-6期
遲誤一期,遲誤當期到日完納
執行通知單
E、沒入
沒入物§22
【應】沒入
1、違反本法所「生」
現行為人所有
2、違反本法所「得」
現行為人所有
3、查禁物
任何人
【得】沒入
違反本法所「用」
現行為人所有
比例原則
單獨宣告
免除其他處罰
行為人逃逸
查禁物
執行機關
警察機關§50
罰鍰逾期
警察機關移行政執行
社維法§63
第1項第7款
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第1項第8款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star: :star: :star:社維法救濟
§43 Ⅰ警察機關處分書
送達【翌日】【5日內】
聲明異議§55
經【原處分機關】§56
有理由
收受【翌日】【3日內】變更或撤銷
【5日內】送達當事人
無理由
收受【翌日】【3日內】送簡易庭
向【簡易庭】提出§57
a、裁定駁回
不合程式
(可補正命補正)
喪失聲明異議權
無理由
不得抗告§57
b、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有理由
c、非§43 Ⅰ案件
裁定撤銷警察處分
通知警察依§45 Ⅰ重行移送
罰鍰、申誡、沒入
§45 Ⅰ 簡易庭裁定書
送達【翌日】【5日內】
抗告§58
經【簡易庭】
向【普通庭】提出
受裁定人
原移送機關
§43 Ⅰ以外案件
社維法§91-1
性交易自治條例
直轄市、縣(市)政府
6直轄市
3省轄市
基隆市
新竹市
嘉義市
13縣
:checkered_flag:補充
依§45 Ⅰ移簡易庭
簡易庭【退回】警察機關
b、實際為§31 Ⅰ逾處罰時效(2個月)案件
a、實際為§43 Ⅰ(警察處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