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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銬警槍, 警察人員警槍使用規範 警政署105.8.8,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111.2.7,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111…
警銬警槍
警察人員警槍使用規範
警政署105.8.8
判斷基準
主要
用槍人員
輔(擇一)
事後調查
用槍結果
用槍判斷
A、對象
暴力或犯罪危害
持有武器或危險物品種類
有無使用酒類或毒品
當時心理及精神狀態
B、現場參與人數
C、現場人、車、建築物密集程度
D、使用其他非致命武器或攔截圍捕替代可行性
【得】鳴槍制止
暴力持續
凶器告誡不遵從
其他危害
聚眾咆哮包圍互毆
逼近、挾持、攻擊
意圖駕駛交通工具攻擊
防衛設施遭危害
口訣:暴力逼兇他,包圍交通設施
用槍後處置
救護
證據
報告
【得】逕行射擊
致命武器、暴力、交通等攻擊
意圖攻擊不及時制止將危害生命身體
持致命武器,犯嫌拒捕脫逃危及生命身體
意圖奪槍或致傷亡裝備
其他危害+急迫
【得】持槍警戒
可能遭受襲擊
警察人員使用警銬規範
111.2.7
【不宜】使用,必要時仍可以
孕婦
年邁體弱
傷病、肢障
【得】使用
【少年】
年齡
身心狀況
使用暴力情形
所處環境
【拘提通緝自行到案】
精神狀況
身體狀況+相對戒護能力
罪名
警銬使用
原則
銬手
例外
銬腳
:warning:死刑、無期、 【最輕】10年以上
脫逃、被挾持之虞
對他人施強暴脅迫
【不應】使用
【婦女】
即將生產
甫生產
分娩過程中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111.12.30
訂定依據
刑訴§89-1 Ⅲ
戒具
手銬
腳銬
聯鎖
束繩
其他法務部核定
【不應】使用
【少年】
原則不應使用
例外
少年事件處理法特別規定
其他必要
自傷、傷人
脫逃
嚴重毀損他人財物
例外參考依據
年齡
身心狀況
使用暴力情形
所處環境
【婦女】
即將生產
分娩過程中
甫生產後
使用戒具
原則
銬手
例外
合併使用
例外情形
死刑、無期、最輕十年以上
拒捕或他人助拒捕
被挾持之虞
脫逃或他人助脫逃、自殘暴行之虞
確保安全,避免他人抗拒、攻擊、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