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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法律 - Coggle Diagram
圖解法律
基本概念
法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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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法(沒有制定程序, 依國家認許具有法律效益)ex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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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法律訴訟程序 行政程序 相關的法律) ex 刑事/民事/行政 訴訟法, 訴願法,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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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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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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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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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權 (積極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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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請願、訴願、訴訟權 | 行政、司法上
請願 -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個人權力與利益維護,向政府反映請求處理。
訴願 - 人民若認為行政機關的施政措施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個人權利或利益時提出。
訴訟 - 上述向政府機關反映無效,接著可去法院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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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用語之規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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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代理權,其他人不知其代理權已經"本人"限制or撤回,仍以為該代理人仍有原先之代理權。
- §107,授權人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因過失不知其事實者。
- §169 如"本人"於代理人聲告(宣傳)時無進行反對之意,仍需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雙方代理:
§ 106,C君同為A君跟B君的代理人,C君不得進行A君與B君之交易(會產生利益衝突);如A君與B君已完成交易,只欠履約階段,C君可替雙方完成履約後續手續(ex 代書)。自己代理:A君授權B君代理銷售房屋,B君代理A君把房屋賣給B君自己,會產生利益衝突,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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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侵權)
又稱為「惡意」。
民法上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結果而實行這種行為。他與過失一起構成了侵權行為的主觀要件。關於故意和過失的區別,前者是指積極產生認識到或預見到的結果的心理狀態,後者是指缺乏足夠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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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之規範
1) 無行為能力人:
- 0~7歲
-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2) 限制行為能力人:
- 7~18歲 ( 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
- 受輔助宣告之人 ex 失智症
< 刑法 >
- 未滿14歲之少年若有不法之行為,不加以施以刑罰
-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法,進入「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程序;得以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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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 >
- 不得雇用 未滿15歲的人。
- 15歲以上,未滿16歲(童工)- 不可以從事繁重工作,且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不准晚上20點到隔日早上06點之間工作。
3) 完全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
- 民法及刑法 18歲 即成年人
- 20歲有選舉權
- 23歲有被選舉權 (40歲可競選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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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身分利益有關
(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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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編<繼承是事實,不是行為(無適用"善意"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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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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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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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 (結婚) (分居) (營業) 之考量,
應繼財產 = 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 + (結婚、分居或營業)贈與
三、兄弟姊妹。
§1144 應繼分:扣除掉配偶的1/2後,第二跟三順位平均繼承。
四、祖父母。
§1144 應繼分:扣除掉配偶的2/3後,平均繼承。
二、父母。
§1144 應繼分:扣除掉配偶的1/2後,第二跟三順位平均繼承。
§1144 應繼分:與法定配偶合併人數,平均繼承。
§1144 應繼分:與第一順位合併人數,平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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