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警職法,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警職法4, 變賣 (變賣情形, 變賣通知, 變賣方式, 3、4 六個月未賣出,歸各級政府, 1 …
警職法
目視或科技蒐集(警職11)
要件
阻止犯罪
【局長】書面
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
方法:目視或科技工具
對象
有事實足認觸犯最輕五年之虞
有事實足認參與職業、習慣、集團、組織犯罪之虞
銷毀
原則:立即銷毀
例外:調查犯罪(未限制)
期間
每次1年
得延長,限1次
職權(警職2條2項)
人
查證、鑑識、蒐集、通知、管束
驅離、直接強制
:red_cross:間接強制 :red_cross:
:red_cross:管收 :red_cross:
物
扣留、保管、變賣、拍賣
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場所
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集會遊行蒐集(警職9)
得及於第三人
銷毀
原則:立即銷毀
例外:1年
例外的例外
起訴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
公共場所監視器(警職10)
設置地點
經常發生或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
銷毀
原則1年
例外:調查犯罪或違法(未限制)
第三人蒐集(警職12)
蒐集要件
防止危害或犯罪
公共安全或秩序
個人生命、身體、自由
:check:個人【名譽】或財產
辦法訂定
:star:內政部
第三人合作(警職13)
使用證據
刑訴法
第三人證人
證人保護法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查核事項
忠誠、信賴
工作、背景
合作意願、動機
資料保管
注意保密
專案建檔
機密檔案管理
工作費
專責人員名義具領
親自交付第三人
警察機關編列
書面內容
主旨
1、原因事實
內容
2、項目
人
3、被蒐集人資料
4、第三人資料+理由
5、專責聯繫人+理由
第三人保護
身分保密,代號或化名
簽名用指印代替
訓練
專責人、個別指導
2年內曾任第三人,免訓
訂定依據
警職法第4條第4項
核准方式
書面
核准權限
局長或分局長
蒐集期間
不逾1年
警職法4
使用處置人民財產(警職25)
天災
事變
交通
公共安全
進入住宅救護(警職26)
生命
身體
:check:財產
:red_cross:自由 :red_cross:
:warning:損失補償(警職31)
原因
:warning:【人民】
不限於第三人 :!!:
特別犧牲
生命、身體、財產
方式
可歸責,得減免
金錢, :warning:限實際【特別損失】
救濟
訴願、訴訟
:warning:比較
:warning:警械補償
:warning:限【第三人】
生命、身體、財產
金錢,限4種
醫療費
喪葬費
不能工作損失
慰撫金
概括與補充性(警職28)
身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
異議(警職29)
人
利害關係人
義務人
人車禁止驅離(警職27)
損害賠償(警職30)
變賣
變賣情形
1、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
2、保管花費過鉅或困難
4、扣留逾6個月+無法返還+不合扣留要件
(有通知義務)
3、通知3個月內領取+註明變賣,仍未領取
變賣通知
原則:應通知
例外:急迫
變賣方式
例外:得不公開,逕行處置
性質難賣出
變賣費用超出所得
原則:公開
3、4
六個月未賣出,歸各級政府
1
腐敗不能變賣,得銷毀
警職法2
治安顧慮(警職15)
刑畢或假釋3年內
:star:辦法訂定:內政部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warning:警政署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warning:內政部
資料
註銷銷毀(警職18)
最遲5年
傳遞(警職16)
利用(警職17)
通知到場(警職14)
(觀念通知)
方式
口頭或書面
要件(防止危害)
提供必要資料
非侵入性鑑識
警職法3
扣留
標的
軍器
凶器
危險物品
扣留期間
原則:不逾30日
得延長,不逾2個月
不受限制
沒收
沒入
毀棄
變價發還
扣留物返還
費用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負擔
:red_flag:公告【1年】無人,各級政府【公庫】
比較:執行法【國庫】
扣留物保管
委託機關【或】私人+通知
必要時:處分相對人
程序
寫扣留物清單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無法交付,紀錄附卷
管束(警職19)
要件
瘋狂或酒醉
意圖自殺
暴行或鬥毆
救護或危害公安
管束時間:不超過24小時
管束作為(擇一)
即時通知家屬
交給家屬或關係人
通知機關
安全措施
檢查身體+攜帶物
警銬戒具使用時機
抗拒留置管束
攻擊、毀損
自殺、自傷
戒具
腳鐐
手銬
聯鎖
捕繩
治安顧慮人口訪辦法
訂定依據
警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