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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法 (結婚) - Coggle Diagram
親屬法
結婚
婚約
性質
不要式、不要物之諾成契約
不得代理,無權代理無從承認
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非結婚要件
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實務採無效說
學說有認為應如同違反結婚法定年齡,得撤銷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效果:無效
79效力未定僅適用財產行為,不應適用
撤銷
原因
類推撤銷結婚原因(被詐欺脅迫)
方式
以意思表示為之,民92
不須法代同意
解除
合意解除
法定解除976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故違結婚期約
如有約定:逾期不須催告
無約定期間:法定可結婚時催告擇定婚期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有重大不治之病
多數說:訂婚前明知亦得解除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有其他重大事由
損害賠償
977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978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請求損賠包含解除婚約之意思)
贈與物返還
979-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如訂約人死亡無從請求(婚約未消滅)
短期消滅時效
2年
結婚
實質要件
結婚之合意
須有意思能力
受監護宣告人有意思能力者仍能結婚(984反面)
非詐欺或受脅迫
「人的性質」主客觀上須為重要
解釋上包含第三人詐欺
不限於相對人惡意
須達法定年齡18
不違反近親結婚限制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包含未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
收養終止亦適用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無監護關係
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非重婚或同時婚
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非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形式要件
書面
二人以上證人
僅須了解結婚意義即可
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
無效
988
違反第983條規定(近親、收養)
違反第985條規定(重婚)
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形式要件)
總則
通謀虛偽
代理結婚
附解除條件或終期
效果
自始當然無效,無待法院判決
J362:是否為重婚有待法院判斷,未經判決者為有效
撤銷
未達法定年齡
撤銷權人:當事人、法代
撤銷權消滅:已達法定年齡、已懷胎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結婚
撤銷權人:受監護人、受監護人最近親屬
三人、林:最近親等之血親姻親即可
三戴:須具有親屬會議資格
撤銷權消滅:結婚已逾1年
結婚時不能人道
撤銷權人:他方當事人
撤銷權消滅:知悉不能治已逾3年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
撤銷權人:當事人
撤銷權消滅:常態回復後逾6個月
被詐欺或脅迫
撤銷權消滅: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逾6個月(沒有93但十年限制)
撤銷權人:當事人
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