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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五章 罰則
§73~94 - Coggle Diagram
關稅法
第五章 罰則
§7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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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妨礙查價之處罰
海關依§13Ⅱ及§42規定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到場備詢或配合調查者,處NT3,000以上30,000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配合辦理;屆期未配合辦理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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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延不繳稅之處罰
Ⅰ依法辦理免徵、記帳及分期繳納關稅之進口機器、設備、器材、車輛及其所需之零組件,應繳或追繳之關稅延不繳納者,除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外,自繳稅期限屆滿日或關稅記帳之翌日起至稅款繳清日止,照欠繳或記帳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5。但不得超過原欠繳或記帳稅額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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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違反通關規定之處罰
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違反§10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管理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以上30,000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
§82通關網路業之罰則
經營與海關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業務之通關網路業者,違反§10Ⅴ所定辦法中有關營運項目、收費基準、營業時間或管理之規定者,由財政部予以警告或處NT100,000元以上500,000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傳輸通關資料業務或廢止其許可
§83運輸業之罰則
載運客貨運輸工具負責人或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違反§14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20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進出口通關、執行運輸業務、通關事項管理、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或換發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轉運、轉口、進出口通關申報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83-1承攬業之罰則
承攬業者違反§14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20-1Ⅱ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程序、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通關事項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5個月以下申報貨物艙單及辦理轉運、轉口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83-2財政部指定業者之罰則
財政部指定之業者違反§14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或管理之規定,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辦理轉運、轉口業務
§84報關業之罰則
Ⅰ報關業者違反§22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或辦理報關業務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報關業務或廢止報關業務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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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專責報關人員違反§22Ⅲ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職責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NT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之報關審核簽證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85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之罰則
保稅運貨工具所有人違反§25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運貨工具使用管理、即時追蹤系統之規格、裝置、車機封條之加封、解封程序、維持即時追蹤系統運作或電子資料傳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裝運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86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之罰則
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14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轉運、轉口貨物或貨櫃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或違反§26Ⅱ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櫃及貨物之存放、移動、通關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櫃及貨物或廢止其登記
§86-1自主管理業之罰則
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業者違反§26-1Ⅲ所定辦法中有關自主管理應辦理之事項、專責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任務或人數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87快遞業之罰則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27Ⅱ所定辦法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87-1使用自備封條業者違反相關義務之罰則
經海關許可使用自備封條之業者,違反§28-1Ⅳ所定辦法中有關自備封條之類別、驗證基準、使用範圍、校正或管理之規定者,海關得停止其1年以下使用自備封條,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自廢止許可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自備封條
§88保稅倉庫業之罰則
保稅倉庫業者違反§58Ⅳ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倉庫之設備建置、貨物之存儲或管理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89保稅工廠業之罰則
保稅工廠業者違反§59Ⅳ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工廠之設備建置、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或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保稅工廠業務之一部或全部、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90物流業之罰則
物流中心業者違反§64Ⅳ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或通關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貨物進儲、按月彙報或廢止其登記
§91免稅商店業之罰則
免稅商店業者違反§61Ⅳ所定辦法中有關變更登記、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或銷售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NT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3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6個月以下免稅商店業務之經營或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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