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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1~36, §28出口貨物得予免驗, §29出口貨物得予免驗 - Coggle Diagram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1~36
第二章 進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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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短裝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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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未查驗之進口貨物於完稅提領出倉後,始發現短裝者,收貨人應於貨物提領出倉之翌日起1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申請核辦,經查明屬實者,得對補運進口之短裝部分,免徵關稅。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申請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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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進口保稅原料,有短裝、溢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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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保稅原料於進口地海關驗放提領進廠後,廠方自行發現短裝情事,如其實到數量短少未逾所申報數量5%,且其短少原料之貨價在美金1,000以下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1個月內,以書面向監管海關報備,並自行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進口保稅原料如其實到數量短少逾前款規定標準者,廠方應於提領出倉之翌日起1個月內檢具有關文件如公證報告、發貨人證明函電等以書面向監管海關申請核辦。其經查明屬實者,得辦理免稅補運短裝部分之原料,或依實到數量調整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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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大宗貨物如有關稅法§50之破損短少情形,查驗時無法核明者,得應納稅義務人之申請,先予放行,並於提貨時,在駐船關員、駐庫關員或貨棧自主管理之專責人員監視下,會同公證行查明破損短少情形,以憑辦理退還溢徵之稅費
§26申請查驗
Ⅰ核定人工查驗之進口貨物,報關人應自報關之翌日起10日內;快遞貨物應自報關之翌日起3日內申請並會同海關查驗,屆期仍未申請查驗或申請展延查驗期限者,應由海關書面通知倉庫管理人預定會同查驗時間,並副知報關人或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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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出口貨物之查驗及免驗
§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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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辦理退關提回,或因故核定退運出口之貨物,其業經查驗者,如驗明貨櫃(物)原封條完整,得免再開驗,如屬非原封貨櫃(物)、海運非櫃裝或空運未加封貨物,應再查驗;原核定免驗者,得准予免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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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船(機)邊驗放之出口報單,其出口貨物因故全部未到者,得憑報關人之申請,逕予註銷;如部分未到者,應憑報關人於第一次派驗前之申請,按實際到達船(機)邊或機放倉庫之數量於查驗無訛後,方准辦理退關或放行裝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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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出口貨物得予免驗
一、鮮果及蔬菜
二、動物、植物苗及樹木。
三、包裝、重量相同,或散裝出口之大宗貨物。
四、軍政機關及公營事業出口貨物。
五、政府機構、公益、慈善團體出口之救濟物資。
六、不申請沖退稅之外銷品。
七、危險品。
八、靈柩或骨灰
九、其他經海關核准之廠商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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