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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法, 官制 (意義, 指揮監督, 中央, 地方) - Coggle Diagram
內部法
立法、執行(警察法3)
中央立法+執行
官制
官規
教育
服制
勤務制度
全國性警察法制
地方執行(委辦)
同上
警政、警衛
直轄市
警政
警衛
縣市
警衛
官制
意義
廣義(學理上)
可行使警察權限
內政部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狹義(法制上)
組織法上
機關組織、編制
指揮監督
刑事
(兼受)當地檢察官
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懲處
首席檢察官/陳請上級(法務部)
院長/陳請上級(司法院)
保安
當地警察首長
指導
當地行政首長
專業
主管機關
中央
內政部(警察法4)
【掌理】全國警察行政
【指導】【監督】地方警政、警衛實施
警政署(警察法5)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
【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
保安
外事
國境
刑事
水上
專業
鐵路、工礦、航空、林木、漁鹽
地方
警察局、科
人口4萬
警察80人
鄉鎮市8個
市之區4個
員額設置
人口
面積
車輛
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