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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49~66 - Coggle Diagram
關稅法
第三章 稅款之優待
§49~66
第 一 節 免稅
§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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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原貨復運出口之免稅
Ⅰ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在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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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原貨復運進口之免稅
Ⅰ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之翌日起1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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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暫准通關證
Ⅰ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該貨物於暫准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逾期未復運出口者,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逾期復運進口者,依法課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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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保稅
§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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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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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保稅工廠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設備建置、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保稅物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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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報關前退運或轉運之處理
Ⅰ進口貨物在報關前,如因誤裝、溢卸或其他特殊原因須退運或轉運出口者,應於裝載該貨之運輸工具進口之翌日起15日內向海關申請核准,90日內原貨退運或轉運出口;其因故不及辦理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依§58規定向海關申請存儲於保稅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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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退稅
§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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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短、溢徵或短、溢退稅款之補稅或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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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第1項補繳或發還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完納或應繳納期限截止或海關填發退稅通知書之翌日起,至補繳或發還之日止,就補繳或發還之稅額,依應繳或實繳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或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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