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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 第一章 總則 §1~15 - Coggle Diagram
關稅法
第一章 總則
§1~15
§1關稅課、徵貨物通關
§2課徵之進口稅
§3徵收標準及研議機構
貨物稅則之分類
§4徵收機關
徵收由海關為之
§5關稅配額之實施
特定進口貨物關稅配額
§6納稅義務人
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7貨物短少之補繳稅款
非法提運、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由業者負責補繳短少之進口稅費。
§8清算人之義務
解散受清償之順序繳清,按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及應追繳之貨價應受清償之順序繳清
§9徵收期間
關稅5年內徵起
§10報單電子資料傳輸
Ⅰ
海關電腦記錄有案者,視為已依辦理或提出
Ⅱ
得要求經營報關、運輸、承攬、倉儲、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
Ⅳ
核定、處分、通知或決定之送達,得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行之
§11擔保或保證金提供之方式
現金、政府發行之公債、銀行定期存單、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信託投資公司1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授信機構之保證、其他經財政部核准
§12洩漏秘密之處分
§13事後稽核
海關事後稽核實施辦法
Ⅰ
海關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6個月內通知實施事後稽核者,得於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年內,對納稅義務人、貨物輸出人或其關係人實施之。依事後稽核結果,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3年內為之
Ⅱ
海關執行前項事後稽核,被調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Ⅲ
第1項所稱關係人,指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報關業、運輸業、承攬業、倉儲業、快遞業及其他企業、團體或個人
Ⅳ
海關執行第1項事後稽核工作,得請求相關機關及機構提供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之資料及其他文件
Ⅴ
實施事後稽核之範圍、程序、所需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14轉運、轉口通關及管理之準用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15不得進口物品
Ⅰ
偽造或變造之貨幣、有價證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Ⅱ
侵害專利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Ⅲ
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
§10-1關港貿單一窗口之營運及管理等事項
Ⅰ
依關務、航港、貿易簽審、檢驗及檢疫相關規定提出之資料,由海關建置之關港貿單一窗口為之
Ⅱ
關港貿單一窗口傳輸之資料,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