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1949 民38年 國民政府來台, 1.民63年換發者, 2.民82年前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 3.中醫師, 4…
1949
民38年
國民政府來台
中藥商多
西藥商少
藥商結構複雜(九種)
1974
民63年
藥商整頓方案
換發中藥商執照
全台7668⭢6642家
1993
民82年
藥事法第103條
1.民63年換發者繼續營業
2.民82年103條公布前中藥商合法化
3.可批發、零售、輸入、輸出;不可調劑
1998
民87年
藥事法第103條修正
1993
民82年
藥事法第104條
駐店豁免之落日條款
1995
民84年
全民健保實施
1997
民86年
醫藥分業實施(雙軌制)
2007
民96年
藥師法第15條
藥師業務增加「藥事服務」
2009
民98年
藥師法施行細則第13條
定義「藥事照護」內容
2010
民99年
「全民健康保險高診次藥事居家照護」計畫開始試辦
2018
民107年
藥師納入長照2.0
1.民63年換發者
可行
中藥販賣業務
包含:
一、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輸入、輸出及批發。
二、中藥材及非屬中醫師處方藥品之零售。
三、不含毒劇中藥材或依固有成方調配而成之傳統丸、散、膏、丹、及煎藥。
經國家考試
(未辦針對1,2,4之國考)
可行
中藥販賣業務
及
四、中醫師處方藥品之調劑。
2.民82年前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
3.中醫師
4.曾聘任中醫師、藥師及藥劑生駐店管理之中藥商期滿三年以上之負責人
藥事法第28條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藥事法第35條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5.藥師
藥事法第28、35條
(民82年新增)
可執行中藥業務包含一~四
其中三在中醫師蓋章下可提供毒劇中藥材
藥事法第102條
全民健保實施二年後,開啟醫藥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