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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 - Coggle Diagram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農業用地範圍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養殖用地
國土保安用地
農業設施總類
農作產銷設施
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指供農業生產管理或作為農事管理之操作空間之設施。
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
農產運銷加工設施:指供放置集貨、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及批發市場等設備及作業場所之設施。
集農運銷處理室
集貨及包裝場所
集貨及包裝場所:供花卉以外之農糧產品使用依每一公噸集貨量樓地板興建面積五十三平方公尺計算。供花卉興建面積二十平方公尺計算。
冷藏庫及儲存場所
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產品加工室
農糧剩餘副產物集貨加工室
農機具設施:指供存放農機具或農業機械設備使用之設施。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農業生產設施:指供農業直接生產及經營之設施。
林業設施
自然保育設施
水產養殖設施
畜牧設施
休閒農業設施
綠能設施
解釋函令(是否為特定建築物+供公眾建築物+類組)
103年12月30日農企字第1030012942號函
「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是否須申請建築執照之認定條件:
1.應申請容許使用及建築執照者:具建築法第4條及第8條規定之建築構造(含牆壁、樑柱、屋頂及地板)之建築物者。
內政部函 92.03.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
是否免依110條
申請建造農產品加工室仍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高雄件館抽查判例
集貨及包裝場
PDF第7頁 : 本案農業設施申請集貨及包裝場所,依內政部函 92.03.07.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138號,
防火間隔不符技規110條規定
。
問題:農產運銷加工設施不等於農產品加工室?
經查92年該年法條:集貨包裝處理廠與自用農產品加工室非同一項目
農委會92年2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函
農產品加工室屬固定建築物,可依前開執行要點(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歸為C-2一般廠庫。
內政部函
97.02.27.台內營字第0970800976號
有關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為
特定建築物疑
義乙案,請查照。
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7款所稱工廠類,
不適用同編特定建築物規定。
彰化縣政府-農業設施、農舍、一般建築物請照差異一覽表
填寫使用類組 通則:
多數縣市不作認定,故免填寫英文使用類組
內政部102.05.20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5726號函
有關農業設施集貨運銷處理室(集貨及包裝場所、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是否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屬特定建築物範圍
與前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9款規定貨物輸配所之建築物用途使用性質類似,是供農產品集貨場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150平方公尺者,
應屬特定建築物。
內政部函
98.09.15.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9248號
本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4月23日農企字第1020208682號函說明略以:「依現行容許辦法規定,於農業用地申請之集貨運銷處理室(集貨及包裝場所、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係個別農民或產銷班班員為農業生產經營所需,而於農業用地上興建之建築物,以作為農產品集貨或運銷使用,其並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場所。」是依現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於農業用地上申請容許使用之集貨及包裝場所、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
非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亦非為特定建築物
。至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農民團體興建農產品集貨場、冷藏庫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申請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為集貨及包裝場所、冷藏(凍)庫及儲存場所者,因係供多數農民辦理蔬果集貨運銷使用,且其使用性質與倉庫用途類似,是其總樓地板面積面積超過300平方公尺者,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正解
使用規定
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但經核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不在此限。
特定建築物/供公眾建築法規
特定建築物
七、工廠類,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七十平方公尺者。
九、倉庫、批發市場、貨物輸配所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十七、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 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 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十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汽車庫、修車場。
法源
農業發展條例
第8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