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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基礎概念/1, 2.憲法與刑法, 1.刑法作為保護法益的手段, 3.刑事制裁概說, 4.刑法適用範圍, 5.法律解釋與案例分析方法 -…
第一章 刑法基礎概念/1
第一節 刑法作為保護法益的手段 4
第二節 憲法與刑法 9
第三節 刑事制裁概說 20
第四節 刑法適用範圍 34
第五節 法律解釋與案例分析方法 45
2.憲法與刑法
明確性原則
空白刑法概念
意義
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方式補充構成要件內容。
特色
授權目的、內容、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自原法可預見
能避免條文僵化,造成行政機關無法依專業做出合宜的判斷
判決應落實說理義務
例子
走私管制物品#680
將條文依不同目的類型化後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意義
苟非意義難以理解,且受規範者可得預見,並可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特色
適用於1.構成要件、2.法律效果、裁判者
不明確將造成國民活動不當萎縮,侵害國民自由
例子
1.無賴流氓 #617 2.強制治療期限#799
禁止類推適用!!
意義
不得透過類推創設或加重刑罰
目的
民主立憲精神:限制法官權利,保障人民權利
問題
如何界定解釋與類推
解釋在文義範圍內
例子
竊電不在竊盜中
1.罪刑法定原則
意義
1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功能
使人民對國家刑罰有預測可能性,防止國家恣意
保障犯罪者人權,只要不該當就無處罰
子原則
習慣法禁止原則、明確性原則、禁止類推適用、禁止溯及既往
2.罪責原則
意義
只有在人格上需要為犯行負責的人,才能施予與刑罰相結合的社會倫理責難
屬憲法保護的人性尊嚴與自我負責性
效力
法院依個人可非難性作譴責表達,遵守量刑不得超過罪責原則
刑罰須以罪責為基礎,並受罪責原則之拘束,無罪責即無刑罰,刑罰須與罪責相對應 #775
3.罪刑均衡原則
意義
對於犯罪,不得訂定不相當的法定刑,否則有不當限制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問題
屬憲法原則
內容
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 #777
習慣法禁止原則
意義
刑事法是經國會通過的成文法
習慣法:經久之慣習反覆實施並形成法確信
禁止溯及既往
意義
刑法效力僅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的行為
1.刑法作為保護法益的手段
刑法是規範犯罪與刑罰的法律
刑總規範犯罪與刑罰的共通成立要件
刑法具法益保護機能
為保護生命法益訂定殺人罪
刑法具人權保障機能
對被告處罰需有事前明文規範
犯罪為侵害法益的行為
將人類社會發展重要價值納入法律保護範圍稱為法益
犯罪成立包含不法與罪責
不法:法益侵害行為
構成要件檢驗該當則推定違法
構成要件為違法行為類型
例子:221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構成要件:違反意願、性交、不法手段
構成要件不是條文,構成要件要素要個別判斷
違法性檢驗具正當理由則阻卻違法
罪責:行為人有非難可能性
故意過失、不法意識、責任能力、期待可能性
刑法特性
最後手段性
刑罰有助於目的達成又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的手段
避免刑罰惡害,過度影響行為人重新回歸一般社會生活
刑法對於社會共同生活的行為秩序僅具有片段性
例子:竊盜不罰過失
法律的功能
法律作為社會控制的手段,約束群體生活
國家需履行基本權保護義務,禁止保護不足
刑罰規定在32條以下
刑罰目的:應報行/目的刑
綜合:在行為責任範圍內考量再社會化、一般預防等目的調整刑罰
3.刑事制裁概說
刑罰目的
應報理論
意義
刑罰目的在於針對過去犯罪行為的報應
又稱絕對理論
以刑罰回應犯罪,回復原本的絕對正義
強調罪責與刑罰相等的罪責原則
代表人
康德 黑格爾
優點
設定國家刑罰權的界限,刑罰絕對不能超過行為人的罪責
缺點
未顧及社會的法益需求
某些個案中,刑罰無助於社會和平秩序維護
未顧及犯人的再社會化
有害犯罪預防
一般預防理論
意義
預防理論又稱相對理論
刑罰目的在於針對將來可能犯罪的預防
種類
一般預防
特別預防
刑罰目的在於對社會大眾形成心理強制的威嚇效果
消極:降低犯罪動機
積極:養成守法意識
代表人
費爾巴哈
優點
強調社會和平秩序維護
解釋對再犯風險低犯人的處罰基礎
缺點
濫用刑罰的危險
亂世用重典 殺雞儆猴
威嚇性質無助預防犯罪
犯人自認不會被逮而去犯罪,而非計算犯罪的惡害
任何刑法條文都具有嚇阻犯罪功能,犯罪仍存在
威嚇性質無助矯治犯人
特別預防理論
意義
刑罰目的在於預防個別犯人再犯
消極:監禁隔離排害
積極:教養改善
強調犯人的再社會化或避免反社會化
代表人
李斯特
優點:避免再犯,符合犯人改善需要
缺點:再犯危險性調查有牴觸罪責原則疑慮
綜合理論
意義
刑罰必須在合乎罪責程度的相當範圍內,考量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求
許:應思考被害人保護,重視被害人走出犯罪陰影的再社會化
廣義刑事制裁
雙軌制:刑罰以行為罪責為基礎,保安處分以行為人危險性而設計
類型:刑罰、保安處分、沒收
刑罰種類:死刑、自由行、罰金刑
沒收:以犯罪所得多寡決定制裁範圍,對第3人或團體可科處利得沒收。與以罪責為基礎的刑罰本質上不同。
4.刑法適用範圍
場所的適用範圍
2.刑法適用法3-8
為客觀處罰條件,無須行為人主觀認識
聯繫因素
屬地主義為主,輔以屬人主義、保護主義、世界法主義
1.對他國不干涉原則
基於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一事不再理不具跨國效力
3.屬地主義34
中國有刑法適用?
肯定說:憲法第 4 條
否定說:司法難負荷且有違一事不再理
考量自己履行法益保護的能力,採否定說
有刑法適用但排除行為具體可罰性的例子
駐台人員免訴權、總統豁免權
隔地犯
多人參與犯罪,只要有犯罪參與關係的他人行為在領域內,行為人適用我國刑法?
肯定:有犯罪參與關係,領域外行為評價為領域內行為
意義
犯罪行為或結果僅有其一在我國
意義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駐外使館可否認為是我國領域?
實務:當駐在國同意放棄管轄權,以在我國領域犯罪論
4.屬人主義5(11)67
積極屬人原則
意義
國民在國外仍需服從國家刑罰權
犯罪地法律仍有處罰者且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7
公務員於領域外犯罪6
瀆職、脫逃、偽造文書、侵占
許:在領域外犯加重詐欺5(11)
實務:第5條(保護主義、世界主義)
5.保護主義5(1)(2)(3)(5)(6)(7)8
消極屬人原則
保護我國人民
符合犯罪地法律有處罰且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8
意義
外國人在領域外對國民犯罪,適用本國刑法
保護我國公共利益
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書5(1)(2)(3)(5)(6)(7)
108,訴,2476:駐外使館偽造文書
意義
不論國籍,在領域外侵害本國重要公共利益適用本國刑法
6.世界法原則5(4)(8)(9)(10)
意義
出於維護各國世界共通利益,不論國籍皆適用本國刑法
劫機、販毒、買賣人口、海盜
時間的適用範圍
行為從舊,裁判從新,綜合從輕
繼續犯的行為後為行為終了後
限時法適用2從輕
空白刑法的行政命令變更為事實變更或法律變更?
實務:事實變更,不適用2
學說:法律變更
2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5.法律解釋與案例分析方法
古典解釋
文義解釋、立法解釋、歷史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
文義解釋:類推禁止的界線:肇事逃逸不包含財物
體系解釋
殺人罪的人:從生母殺嬰的"生產時"推論係自分娩開始
目的解釋:參酌保護法益
遺棄罪客體:面對生命危險不具排除能力的人
立法解釋:刑法第10條
歷史解釋:315-4使用工具窺視竊聽:工具是用來延伸身體能力,戴上眼鏡與站上梯子非本條處罰範圍
補充解釋
合憲性解釋、目的性限縮、當然推論
目的性限縮
竊盜當場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與強盜本質有別,不應以強盜論329
當然推論
舉重明輕
著手後中止的優惠於預備中止有適用
舉輕明重
加重結果要求過失,對故意亦成立
合憲性解釋:#62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