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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 - Coggle Diagram
無因管理
要件(172)(適當的/真正無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務
主觀上為他人管理之意思
無法律上義務
利於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176適當的無因管理)
種類
不適當(不適法)的無因管理
(違反176,不利本人或違反本人意思)
違法性?
177第1項本人得主張享有利益,主張享有利益後,阻卻違法
原則負無過失之責(174第1項)
例外(174第2項)回歸過失原則
公益義務
法定扶養義務
本人意思違背公序良俗
相比於適當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下,管理人對本人並無權利或義務。
除非本人想想有管理下的利益,又此時管理人可主張的費用償還請求權額度MAX為本人所得利益(177第2項)
不法的無因管理(177第2項,明知他人事務)
觀念澄清:177立法理由,不包含誤信管理(客觀上為他人事務而誤認為自己事務)、幻想管理(自己事務而誤認為他人事務)
不走無因管理,以不當德利、侵權行為(討論有無過失)、錯誤處理
實益:解決此案中無法透過184、179剝奪不法管理人保有不法利益的困境
管理人可對本人主張費用償還請求權等(177第2項->177第1項->176第1項)
適當的/真正無因管理(同上方要件)
消滅
178本人承認無因管理
未必為締結委任契約之承諾,因法條文義,其本質為形成權/單方意思表示,並不會成為委任契約
得特約規定不溯及,此時例外繼續適用無因管理規定
承認後不可讓管理人更不利,限縮解釋
176必要費用+有益費用O(委任546限於必要)
551委任消滅後繼續處理事務義務X
175急迫危險減輕O
174無過失責任X
其他如報酬、委任人擔保債務、預付費用請求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等委任契約均可準用
補正無權代理或無權處分?
王:肯定,但仍要具體解釋當事人意思
蘇永欽:否定,EX委任未必均有代理權授予
管理人死亡?
管理人之管理義務可繼承
義務不可繼承,但已發生之費用償還請求權等,可由管理人之繼承人繼承後請求
管理人終止管理
管理人(雞婆的人)之權利義務
義務
適當管理義務(172),違反之法律效果走不完全給付(227)
例外於【免除本人生命身體財產】情形可減輕至重大過失(175)
通知義務(173),原則上通知後需等待本人指示,除非有急迫情事
王認為類推委任之規定(549),管理人僅不得於對本人不利的情況下終止管理,否則負損賠之責。又管理人不可歸責(不得已)而結束管理者,例外不負損賠責任
計算義務(173第2項準用委任契約),包含項本人報告(540)、交付管理中收取之物品/移轉權利(541)、使用應交付本人之物時付息與賠償(542)
權利
費用償還請求權(176)客觀認定是否對本人有利
負債清償請求權,本人於直接對第三人(此指第三人清償關係中之債權人)清償的案例中構成311第2項但書,第三人(此指無因管理之本人)乃清償中的利害關係人,債權人不得拒絕。另外注意管理人代本人負擔債務可能有無權代理
損賠請求權,限於積極損害?無明文,王主張以216完全賠償為範圍。另外注意雖無因管理非有償契約,但可以職業報酬作為認定賠償標準EX計程車送病患以車費當賠償計算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