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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典權 - Coggle Diagram
民法物權-典權
要件
他人不動產
使用收益權限
支付典價?通說肯定因認為典權設定是有償行為;
鄭否定之,因物權獨立性
取得方式
同其他種物權,法律行為取得(設定之書面合意+登記)以及非法律行為(繼承、強執、時效等)
占有典物?已修法刪除,無此要件亦可取得
典權存續期間
定期限者
不得超過30年,但可一直續約(912
出典人於期限屆滿後有回贖權,回贖期間/除斥期間為2年(923。訂期限典權變更為吳定期限典權時仍應有923限制,起算回贖期間後不得為此變更
期限不滿15年之典權,其絕賣條款禁止/不回贖仍不變動所有權(913
未定期限者
出典人隨時主張回贖權(924
超過30年不回贖,典權人成所有權人(924但。未將期限登記之典權而僅以契約訂定仍應受到924時長拘束
權利義務關係
典權人
權利
物上請求權
相鄰權(800-1
轉典權(915
轉典後回贖權行使(924-1
土地、建物同屬一人時不得分離轉典(915第4項
期限、價格不得超過原典權
出租給別人/出租權
無買賣不破租賃,因期限有限制(915
耕地所有人出賣耕地時僅有典權人有留買權(919);耕地出租人(未必是所有人)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典權(460-1
損賠(916同轉典
讓與典權,不等於轉典!轉典仍然會有轉典人的事情
抵押(881
留買權(919),物權效力
重建修繕權(921
出典人不回贖後取得典物所有權
費用求償權(927
有益費用(非為收益而支出費用!)
被請求回復原狀/清除工作物時,請求出典人時價購買工作物
於價額內重建或修繕費用
使用收益權
義務
保管典物(922
通常過失-賠典價額
故意或重大過失-典價額+侵權行為之餘額
無過失之責(但限於因出典或轉租而導致的損害)-916
危險負擔(920),但依比例扣減
負擔稅捐(土地稅法
返還典物
出典人
權利
典物所有權讓與,但注意919
抵押權設定
回贖典物(923
義務
權利、物之瑕疵擔保(349 354
危險分擔(920
費用償還,同上(921 927
典權之消滅
典物之滅失(920 922
找貼(補錢購買整個物的所有權)(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