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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不動產役權體系圖 - Coggle Diagram
民法物權-不動產役權體系圖
消滅
徵收
有定期間者,存續期間屆滿
土地重劃
拋棄,區分定期限、未定期限、是否達使用目的之拋棄等準用地上權規定(859-2->835等(另注意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拋棄自己不動產需要役權人同意,835)
法院宣告(859)(形成判決,供役不動產倒楣鬼向法院請求就無必要不分宣告消滅
特性
從屬性:不動產役權(如眺望權)不得分離需役不動產讓與(853)、不得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若違反,該役權消滅
不可分性
發生上不可分(如不動產役權之設定及於某共有地之全部)
消滅上不可分(如不會只有某共有人的不動產役權消滅)
分割上不可分性
需役不動產分割後,不動產役權存於分割後各塊。但本質上只有其中一塊有此目的就只有該土地有役權(856)
供役不動產分割後,不動產仍存在於分割後各部分(857)
取得
法律行為:書面、登記,得否附條件?實務可以;學說否定,理由同地上權不得附條件一般,破壞公示效力(延伸議題:地役權內容須具體到何種程度?外國法不需太精確)
非法律行為:原則上隨同需役不動產繼承、強執等
特例:時效取得的額外要件
不以無人之不動產為限(因不動產役權本質上就是對他人不動產行使的權利
繼續並表見/作為 為限
共有地役權之中斷時效特別規定(852第3項
僅取得登記請求權(772->769 770
權利義務
不動產役權人
使用權(注意必要性、損害最小)(854)
必要附隨行為與設置(854
物上請求權
維持設置之義務(855
設置物取回權(859-1->839
(若有租金者,租金非必要)租金支付及調整關係:859-2->835-1、836、836-1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要忍受他人的倒楣鬼)
容忍及不作為義務
(如容忍汲水、通行、採光(不作為)、眺望(不作為)
設置使用權、維持設置費用分擔義務(855
請求變更不動產役權處所或方法(855-1
租金調整 同上
再設定其他用益權(851-1)(某供役不動產上有登記他人對此地之役權,則此供役不動產所有人自得另外設定其他用益物權甚至他人對此地之役權)
859-1->839,向不動產役權人請求時價購買設置物,同地上權
特別規定
準不動產役權(859-3)(使用收益之物權也可設定,如地上權、農育權、承租人,但準不動產役權會跟隨原權利消滅(附隨性
自己之不動產役權(859-5)如社區整體規劃,且相較於債權性質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債權性質規約,更具有物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