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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農育權體系 - Coggle Diagram
民法物權-農育權體系
農育權消滅
期間滿
定有存續期間
最多20年(850-1);例外於林、保育或其他法定可超過20年
未定期間
隨時終止,但6個月前通知農育權人(850-2
所有權人行使終止權
(如目的不達之終止、違法出租、永續義務違反)
農育權人拋棄(同地上權
無支付地租可隨時拋棄(850-9->834
有支付地租者,含定期與未定期,依地上權規定預先支付地租或預先通知即可拋棄(850-9->835
消滅後效力
取回權/時價購買工作物請求權/期間延長至出產物收穫時請求權(850-7)(若不取回,農育權人可被767請求回復原狀)(廢話!
利益償還請求權(850-8)
有益費用-特別改良費用O
有益費用-一般費用X
必要費用X
要件
目的/和地上權差異:限定為農、林、養殖、牧、竹木、保育等目的(850-1
地租?(X
取得方式
法律行為:登記、自由處分(850-3
非法律行為:強執、繼承、時效等
權利義務
農育權人
權利
土地用益權
處分權(850-3
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850-4)
地租減免請求權
請求變更目的
目的不達者,所有權人取得終止權(另注意第3項無償亦有不合目的之終止權
優先購買權?類推土104、土107舉輕(承租人為類似用益物權人)明重(農育權乃真正用益物權人)
義務
土地、工作物禁止出租(850-5
例外:習慣
效果:所有權人取得出租禁止之終止權
合目的使用(850-6
沒約定使用之目的或方法者,依土地性質使用且保持生產力
違反效果:所有權人阻止後,取得合目的使用之終止權
有無地租約定
有地租約定者,支付地租,未繳地租使所有權人有欠租之終止權(850-9->836)。另準用地租登記後有前後手間連帶債務之規定(850-9->836等
無地租約定且不可抗力,討論可否依目的行使,倘為否,使所有權人有終止權(850-4第3項-850-4第2項;或由農育權人拋棄(850-9->834
其他準用規定
法院判決增減地租(850-9->8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