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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 (分類標準, 財產概念) - Coggle Diagram
財產犯
分類標準
客體為物或利益
物
動產、不動產
1項犯罪
利益
服務、權利
問題:如何解釋利益(包含讓人較晚清償?)才不會處罰過廣
區分實益
罪刑法定原則
條文為物就不可以對利益成立犯罪
對整體或個別財產
整體財產
被害人的總資產=有積極價值的財物的集合
一般可以換算出金額
e.g. 背信、詐欺(通)
個別財產
個別的物本身
e.g. 侵佔、竊盜、強盜、搶奪、毀損物、詐欺(少)
區分實益
對於保護個別財產之罪,即使提供相當對價仍可成立犯罪
對於保護整體財產之罪,
原則上
需要檢驗財產有無增減=
「結算原理」
(例外:假貨詐欺?)
是否需移轉物之持有支配
需要
盜取罪
直接取得
e.g. 竊盜、搶奪、強盜
間接取得
e.g. 贓物
交付罪
e.g. 詐欺、恐嚇取財
不需要
e.g. 侵佔
區分實益
罪名選擇的指標
財產概念
法律經濟的財產觀念(通說)
原則採取經濟的財產觀念
受保護利益以不違反民法上公序良俗為限
性交易對價無法該當
法律上的財產概念
只有法律明文保障才是刑法保障的財產
性交易對價無法該當
純粹經濟的財產概念
只要有經濟上利益刑法均保護
性交易對價(服務)可以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