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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數論 (接續犯, 想像競合, 法條競合, 數罪併罰, 單純一罪, 集合犯, 結合犯, 與罰的前行為、後行為, 單純數罪) - Coggle…
罪數論
接續犯
以數個自然上一行為成立一個犯罪
須時間與空間具有密切連接
須出於同一犯意(行為決意)
e.g. 打數拳成立277I
為數個「構成要件評價上同種類」之行為
罪數=1
想像競合
夾結現象
原本看來獨立的兩個(或以上)犯罪,會因為各自再與一個犯罪有想像競合的關係,因此三罪也被一起當成想像競合來處理
產生夾結效果的犯罪必須是比被夾結的犯罪還要重的犯罪
否則無法充分地評價不法內涵-應適用數罪併罰
55: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罪數=數個-真正競合
減輕原因:僅有一個行為決意,主觀面的責任較數次行為決意減少。而不法內涵又比單純一罪高一些。
效果:從一重處斷+輕罪封鎖
可能為同一或不同法益
法條競合
補充關係
e.g. 173, 174, 175
e.g. 既遂&未遂
e.g. 共同正犯&教唆或幫助犯
e.g. 危險犯與侵害犯
規定互相互斥,只適用其一
特別關係
e.g. 271I殺人罪&272I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在具備基礎規定要素之下,另有加重/減輕條件
如果除去特別要素就會變回基礎犯罪
只適用被包含的特別規定
吸收關係
「主要行為」與「典型的伴隨行為」之間,只適用主要行為之罪
e.g. 175I放火+典型結果:毀損
罪數=1-不真正競合
數罪併罰
50~54條
罪數=數個-刑的競合
先宣告數個刑,再來定執行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單純一罪
e.g. 271I
以一行為成立一犯罪
罪數=1
集合犯
構成要件本身即預設該行為會反覆進行
e.g. 196I收集偽造貨幣、販賣毒品、286I凌虐未滿16歲人
罪數=1
結合犯
構成要件由數個可以個別成立犯罪的行為結合
e.g. 328I強盜=竊盜+強制
罪數=1
與罰的前行為、後行為
前行為
e.g. 195I偽造貨幣罪&199收受原料器械罪
處罰上透過對後行為的處罰實質上已經包含前行為所成立之罪,因此不另處罰前行為
實質預備犯的情形
後行為
財產犯之後的毀損
e.g. 320I竊盜(偷蘋果)&354毀損(吃蘋果)=對財產法益的侵害論以竊盜即已足
:warning:侵害法益不同時須數罪併罰(e.g.殺人+棄屍)
罪數=1-不真正競合
單純數罪
複數次追訴,複數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