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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減輕 - Coggle Diagram
加重/減輕
有責性加重減輕
對於行為人期待可能性高低的調整
e.g. 274I
母因不得已之事由
,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g. 272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
,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無身分之人無從成立共同正犯
對加減事由的誤認與構成要件故意無關
普通故意,客觀上有加重結果-主觀無認知則無從加以非難,不加重
加重故意,客觀上僅一般結果-客觀上不符加重條件
減輕故意,客觀上無減輕事由-(通:一般犯)(部分學者:係對心理壓力的減輕,考慮構成輕罪)
結合犯
e.g. 強盜+殺人=332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兩獨立之罪互相結合(強盜為基本罪,殺人罪為相結合罪)
要件1.
時間
關連性與
空間
銜接性
要件2. 兩罪有
犯意聯絡
,不得為另行起意
要件3.
相結合罪(
殺人)
必須既遂
原則上不分先後,基本罪無既遂或未遂之要求
多重結合:與較重者結合,再與餘罪併罰
加重結果犯
要件2. 加重結果與基礎犯罪有
行為危險
或
結果危險
之關連
行為危險:墮胎、強盜、搶奪、強制性交、私行拘禁
基本罪未遂即可成立(仍須注意是否處罰未遂)
結果危險:傷害(實務有認為是綜合)、遺棄、重傷
基本罪須既遂才可成立
e.g. 277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II犯前項之罪,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立基本罪之構成要件+發生加重結果
目的:解決想像競合後罪責過輕,衡平刑罰與責任
要件1.
客觀上
對加重結果發生須
有預見可能
=
相當因果關係
(17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要件3. 加重結果非出於故意=
主觀上沒有預見
如犯多罪後發生加重結果,應視結果客觀上與何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客觀處罰條件
e.g. 238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
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客觀條件才能發動刑罰權
不是構成要件,不須故意認知
e.g. 聚眾鬥毆
致人於死或重傷
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定事由乃犯罪行為之內涵者,即屬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不能視之為客觀處罰條件,而不論故意皆有所處罰
違法性加重減輕
對於法益侵害大小的調整
e.g. 321加重竊盜
e.g. 275II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身分之人
連帶
與有身分之人共同正犯/共犯
誤以為
輕法
的違法性減輕事由存在:考量重罪故意至少包含輕罪故意-對重罪無故意,也可以肯認對輕罪有故意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