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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罪 (構成要件, 條文) - Coggle Diagram
詐欺罪
構成要件
Ⓒ被害人基於錯誤處分財物
處分行為:包含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
可能造成物權變動
個別財產說:交付之財物即是損害之所在
功能的財產概念
客觀上被害人交付之財物「能否體現經濟上之重要目的」
:question:交付者是否需要
交付意思
=交付者
對於其所交付之財物的內容
有所認識
正確
交付意思下之交付=詐欺
無/不正確交付意思下之交付=至多考慮竊盜
學說
嚴格的交付意思必要說
被害人需要具體認識交付之財物的詳細內容
考慮準強盜罪成立的餘地,一項詐欺應採此說(與竊盜區分)
緩和的交付意思必要說
被害人不需認識到具體的財物內容,但需要認識到自己在移轉之財物的種類
二項詐欺應採此說(因為利益竊盜沒有處罰)
無意識的交付行為說
只要被害人知悉自己在交付某種財物,且外觀上有交付的行為即可
:question:處分人與所有人不一致(三角詐欺)
立場理論
對他財物有保護、照顧義務之人所為的處分=就是詐欺罪成立的處分行為
三角詐欺情形,成立339I
批評:可以反於被害人意思?
授權理論
需要在法律上取得所有人的授權,才能成為詐欺罪的處分行為人
三角詐欺情形,成立320I之間接正犯
Ⓐ施行詐術
指與事實不符的訊息傳達=必須可以檢驗真偽
必定為現在或過去的事實
可能是外在事實或內在心理事實
不作為亦可能構成-須有保證人地位
Ⓑ被害人陷於錯誤
被害人相信詐術為真
考慮是否難以理解或能輕易判斷-能輕易判斷出僅係誇大者不構成詐欺
法益關係錯誤說:限定於與財產有關的詐術與錯誤(如果採取功能財產說)
Ⓓ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無明文)
整體財產說:結算原理
考慮交易、贈與目的不達成=也是一種財產損害
全部須有連貫因果關係
主觀:故意
主觀:不法所有意圖
條文
339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