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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職業災害 - Coggle Diagram
勞基法職業災害
必需之醫療費用範圍
醫療機構提出證明(V)
特別護士費
病房費
掛號費(V)
診斷證明書費?
非訴訟使用
勞基法(X)
民法侵權行為(V)=>增加生活所需
訴訟中使用=>限提出證明書之一方得請求
病房升等差額
醫囑(V)
非醫囑
雙人房=>有實務認為非不合理(V)
非雙人房(X)
住院膳食費
醫療必要性(V)=>主要係提供熱量
非醫療必要性(X)=>與醫療行為無關聯性之一般飲食
特殊材料
減少併發症、提高安全性而認為有醫療必要性(V)
醫院鑑定認為必需之醫療費用(V)
義肢費用
第一次安裝(V)
後續屬於增加生活所需之費用(X)
補償責任
失能補償(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經治療終止後,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障害)
喪葬、死亡補償(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醫療中不能工作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情形
不能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以職災發生時之勞工作為主
如欲安排其他工作需勞資協商,若逕予曠職處理,無效
期限
醫治與療養期間,直至恢復工作能力為限
復健屬於後續之醫治行為,仍須受上開規範為限
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經診斷為永久失能即告終止
醫療費用補償(必需之醫療費用)
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
2條5款,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細則6,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要件
業務執行性,災害本於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之勞動過程中發生
業務起因性,災害與勞工所擔任之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執行職務通常可合理預見
履行職務有較高機率發生
斟酌法秩序作價值判斷
通勤災害
爭議
通勤期間未受雇主管控
法院仍有正反見解
通勤補償要件
應經途中
私人行為
無重大交通違規
適當時間
補償責任於職災保險給付時雇主得主張抵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