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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廣告物 - Coggle Diagram
台北廣告物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105年7月22日)
維護管理12~16
設置規定17~30
招牌廣告(18、20~22..):涉及雜項執照?、效期5年、大型?應投保、規費
樹立廣告(19~22..):招牌廣告:涉及雜項執照?、效期5年、大型?應投保、規費
張貼廣告(23~24)
旗幟廣告(27)
公車站牌、候車亭設置廣告(28)
車輛設置遊動廣告(29)
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停止其設置(30)
設置限制7~11
罰則31~37
違條12(變更):限期改善、補辦手續、罰鍰6000~30000,得連續處罰、自行拆除
違條14(期限/維護)、條23(張貼廣告)
違條29三(遊動廣告物)
審查許可4~6
附則38~46
條40:申請人申請建築執照時,得於工程圖樣、建築平面圖、立面圖,載註其建築物基地附設廣告物設置位置。
廣告物種類2~3
定義
主管機關(條3)
一 招牌廣告及透視膜廣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二 張貼廣告:張貼廣告上緣距地面未達三公尺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三公尺以上者為建管處。
三 旗幟廣告、樹立廣告及氣球廣告:為廣告物定著物之管理機關,其設置於建築基地者為建管處;設置於人行道、人行陸橋為市政府工務局;設置於路燈桿者為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四 公車站牌、候車亭廣告及遊動廣告:市政府交通局。
五 其他廣告:為市政府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能認定者為建管處。
臺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
適用範圍
正面招牌<2m
側懸招牌<6m
規費
電子免收
公文紙本600
依據: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條4)
廣告物設置許可、備查申請
許可(詳書件排序表)
竣工(詳書件排序表)
用印
公寓大廈管委會+主委/區權人
建物所有權人
申請人
施工廠商/電匠
建築師/技師
法源依據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在二公尺以下者:小招牌廣告、免雜照(條18)
規費:小型600
空地樹立廣告高度在六公尺以下:小樹立型廣告,免雜照(條19)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條4)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112年4月19日)
用辭定義2
條4
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
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廢)臺北市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查報取締作業原則(87年7月3日~91年7月3日)
(廢)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
(90年12月25日~105年7月24日)
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臺北市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標準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台北市戶外廣告物設置管理自治條例